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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

(2008-04-30 16: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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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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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品牌7日谈

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

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耐克、阿迪达斯&郑智——天天侃牌(115)

耐克与阿迪,再一次斗“智”。

4月15日,耐克和阿迪达斯两家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在上海对簿公堂,郑智成为被告。原告方耐克公司索赔人民币800万元。

2003年7月,耐克公司与山东鲁能泰山队的郑智签订了一份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赞助合同。合同要求郑智除中国国家队(阿迪达斯赞助)的活动外,在参加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不得穿着或使用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也不能为其他同类厂商代言。

2005年3月9日,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赴日本参加亚洲足球俱乐部冠军联赛,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比赛。3月18日,郑智向耐克公司发出终止“赞助合同”的书面通知,之后在上海、北京等地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及服装公开参加阿迪达斯公司的商业宣传活动。

2006年5月,网络媒体刊登了阿迪达斯公司声明,公开宣称,郑智已经成为其“专属球员”。

耐克认为郑智在合约有效期内“脚踏两条船”,与阿迪达斯共同实施违约行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经济利益,遂一纸诉状将阿迪达斯和郑智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

对于耐克公司的说法,阿迪达斯和郑智均予以否认。郑智的代理律师称,因为耐克多次拖延支付报酬,2005年3月18日,郑智根据赞助协议的有关条款,向耐克公司发出终止函,单方提出解约。恢复“自由身”后,他再与阿迪达斯签约,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阿迪达斯则在法庭上表示,郑智与耐克解除合同在前,与阿迪达斯签约在后,并无不当。而且,阿迪达斯是中国国家队的赞助商,而郑智作为中国国家队队员,身着阿迪达斯的运动用品参加中国足协指派的有关活动和比赛,也在情理之中。

据了解,耐克、阿迪达斯这两大国际体育用品与中国国脚郑智之间因赞助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曾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进行过审理,最终耐克因证据不足而自动撤诉。此次耐克在上海法院再次起诉,阿迪达斯公司认为,郑智与耐克解约在先,这完全是耐克公司的“无理取闹”。郑智一方表示,自己与阿迪达斯签署的合约有效,没有侵犯耐克的权益,他会将合约继续履行下去。

品牌之间的较量,往往会发生在任何一个层面,需要法理,也需要智慧。

 

2008年4月24日

 

南方都市报:辉瑞公司近期霉运连连。继前不久“伟哥”文字商标案终审败诉后,近日关于三维立体商标的诉讼也以辉瑞败诉为终结。

此前,辉瑞公司上诉法院称,辉瑞公司为菱形和蓝色相结合的立体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但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许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并通过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的伟哥(此文字商标现暂属威尔曼所有)也使用了与辉瑞公司相同的立体商标图样。辉瑞公司认为,这三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立体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这些公司停止销售、使用和宣传侵权商品;同时要求赔偿50万元。

在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辉瑞胜诉,联环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日前,北京高院宣判,撤销原判决,认为联环公司生产的药品伟哥在外包装盒及盒内药片的不透明包装材料的正、反面均标有“伟哥”和“TM”、生产厂家为“江苏联环药业”的字样,即药片包装盒和药品包装已明显起到表明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

高院认为,虽然伟哥的外部形态有菱形图案,但消费者在购买该药品时不会与辉瑞产品的立体商标相混淆,也不会认为该药品与辉瑞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而产生误认,因此联环公司不构成侵害,也未损害辉瑞公司的利益。

此前威尔曼方面也曾传出向辉瑞示好,希望共同将ED正规药物市场做大,甚至可以讨论伟哥商标转让的声音。不过,昨日辉瑞中国公司给本报发来声明,称对此判决表示遗憾,但认为此次诉讼仅是一个个案,仍将全力维护辉瑞应有的权利。

 

2008年4月24日

 

新民网:4月24日,从上海市二中院获悉,意大利古乔古希(GUCCI)商标侵权纠纷案今天在上海市二中院宣判。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停止对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世纪联华虹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皮革、服饰生产商。该公司自1983年起,陆续在中国注册“GG”图形系列商标。2007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人员发现,在位于本市东宝兴路上的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超市内有“GG”图案笔记本出售,笔记本标签显示产品生产商为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此后,公安机关对江苏立信公司位于镇江的仓库进行查封,扣押带有“GG”图形组合图案的笔记本及封面3万余本,皮革17卷。法院审理后认为,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未经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许可,将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产品封面使用,并提供给世纪联华超市销售,其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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