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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安全hiv台大杂谈 |
分类: 医生哥谈医院管理 |
台湾移植医学学会理事长、台湾成功大学医院教授李伯璋认为“这起事故是台湾移植医学界的空前灾难。我们痛苦的经验可作为一个负面教材,为移植医学界提供警讯。”。虽然医生们做手术时都会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参与移植的26名成大医护人员事后的艾滋病病毒抗体血液检验报告呈阴性,但艾滋病病毒的窗口期最长可达3个月,这期间造成不仅对患者,对参加手术的医护工作者的精神压力也是很大的。
一、经查获有施用或贩卖毒品之行为。
二、经查获意图营利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三、与前款之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一、采集血液供他人输用。二、制造血液制剂。三、施行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移植。前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不得使用。医事机构对第一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应通报主管机关。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有紧急输血之必要而无法事前检验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实后,医事机构及医事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主管机关为防治需要,得要求医事机构、医师或法医师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关检验结果及治疗情形,医事机构、医师或法医师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一、接获报告或发现感染或疑似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与感染者发生危险性行为、共享针具、稀释液、容器或有其它危险行为者。
三、经医事机构依第十一条第三项通报之阳性反应者。
四、输用或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组织、体液者。
五、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检查必要者。
前项检查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之,前项第五款有检查必要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所列之人,亦得主动前往主管机关指定之医事机构,请求咨询、检查。
医事人员除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外,应经当事人同意及咨询程序,始得抽取当事人血液进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
前二项之检验及治疗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之,治疗费用之给付及相关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
主管机关在执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时,应注意执行之态度与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与自主,并维护其隐私。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提供感染者服务工作或执行本条例相关工作而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务机关(构)应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之方式、额度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