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后面的救护车鸣笛请求让路的时候,仿佛听到他们亲人苦苦的哀求声,而自己无法让出一条生路,心里很难受,有一种犯罪感!如果是人为的“交通管制”而不为救护车让路更是一种犯罪!
请给救护车让路!
——急救,生命不仅在于时间
今天接连接到人民日报等记者询问我对广州市人大通过的广州急救条例有什么看法。我认为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急救不仅仅在于时间,有更多的因素在影响着!
这里有几个个人的观点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一个地区的急救体系的建设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我很早以前就讨论了政府对急救体系建设的责任。曾经的一段时间,政策使医院进入市场化的境地,一个地区的医疗急救任务完全有医院自己来建设,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建设。之后,很多医院建立了120急救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的建设,政府基本没有投入,多是由医院自我经营,同时当地120也是医院公关的对象,以求争取多送伤病员。曾几何时,一些“非法”的120在医院门前争夺生意,甚至有“黑”的成分。因此广州制定急救条例无疑是在法制上的一个进步。同时也提醒政府牢记自己的责任!
二、有了条例并不是有急救的保障,必须对急救体系建设中的人和物的要求。首先是人,急救人员的培训是必须的、长期的,必须是经过准入的。其次,救护车的装备是必须保证的。
三、伤病员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问题。一般来说,120是根据地段来护送伤病员的,如果伤病员知道自己的基础病,而且固定在一个医院看病的,这个医院的医生对他的病情是了解的,而且病情也允许的,我认为应该尊重伤病员的意见。但是,救护人员必须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和“充分告知义务”,告诉伤病员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这条规定的理由应该是基于:伤病员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选择;避免送往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当然这一条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建设以提高其救治能力与水平;避免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而不能报销的困境。
四、关于对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问题。我认为时间应该认为是一个“虚数”,一个概念,不应该成为呈堂证据,这个时间的规定的意思是“尽快”。我认为,关键是到达的时间和院前抢救的能力。对于广州地区,我就不敢恭维。我从东川路到卫生厅也得花15分钟,就算你开着应急灯和鸣警笛,广州的道路没有几条是可以保证时间的。因此,如果过于规定时间,等于把过失完全交给了医院,因而政府必须全力保证条例的实施,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也是有好处的。除非也制定一些免责的规定和制定对不给救护车让路这的惩罚规定,同时救护车安装“黑盒”,保证几乎车是在“正常路况”下来回。既是我们制定的“标准”时限是根据过去出车的“平均时间”来制定的,但这也不科学,因为事故与纠纷发生在一个伤病员身上就是100%的错误(失误),患者可以以此来投诉医院。如果我们的院前抢救能力是有效的,一部救护车就像一套ICU,哪怕是“塞车”也可以为伤病员的生命和器官的功能提供保证。
以上的观点不一定全面,只是凭感觉而谈。总而言之,我认为,有规定而不被规定规死!新条例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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