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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不急救的法律问题

(2008-07-18 07:43:47)
标签:

医院管理

病案分析

急诊管理

杂谈

分类: 医生哥谈医院管理

[案例分析]

急诊不急救的法律问题

 

中年男性患者,因突发晕厥,家属呼120急救。急救医师到现场后见患者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差。血压未查,心率65次/分,律齐,心音正常,无杂音,腹软,无压痛、反跳痛。病理征(一)。初步诊断:晕厥待查。在救护车上急救医师末实施任何诊治,并且该医师在副驾驶座上就坐。途中患者大小便失禁,40分钟后患者被送至该医院急诊科。在急诊室查体:血压105/mmHg(下压不明),颜面发绀,神志清楚,双肺可闻及啰音,心率60次/分,律不齐,可闻杂音,双下肢无水肿。急查心电图、血常规、血糖等。心电图显示:广泛前壁心肌梗死伴房室传导阻滞和室内束支阻滞,初步诊断:胸痛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心律失常;糖尿病。给予硝酸甘油等治疗,后转往内科病房,待转至病房时发现患者面色发绀、呼吸停止、四肢湿冷,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心音听不到。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死亡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


    本案例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急救医师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该医师的不作为行为表现为:

①按照急救原则对突发晕厥的患者必须仔细询查病情、病史,必须进行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的检查以初步判断病因、病情程度。本例急救医师到达现场后,对突发晕厥伴大汗的患者没有测量血压,未做心电图检查,没有初步判断病因,未实施对症处理。

②急救车转运途中,急救医师应陪护在患者身旁,并严密监护和观察病情。而该医师未对患者实施任何监护措施,尤其是途中患者大小便失禁,病情恶化时急救医师仍未对患者进行必要险查,探寻病因;脱离患者坐到副驾驶座上更是错上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章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医师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医院还存在如下问题:到急诊室后,急诊医师根据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急性心肌梗死是正确的,而且心电图提示病变广泛、病情危重,但在转至病房过程中却没有采取监护措施,并且无医师陪护,以致不知道患者心跳停止的具体时间。相当于在转科过程中错失抢救时机。诚然,本例急性心肌梗死病变很重、疾病本身即存在较高的病死率,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无论是司法审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司法过错鉴定,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判定关键之一就是要分析医师是否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其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如果医务人员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行为就无法证明医院不存在过错,也很难证明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时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既不能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也不能过于自信而违背医疗常规。

那么,作为临床医师,都要履行哪些义务?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合理检查义务(包括亲自询问病史、查体、开具必要的辅助检查);合理的观察注意义务;

合理的诊断判断(医务人员有义务根据病史、查体、铺助检查做出合理的诊断),发现已经做出的诊断错误时应该及时修正诊断;

合理的处置义务:(1)合理治疗义务:包含以下几项原则——个体最优选原则;相对最安全原则;相对最经济原则。(2)留观、转诊、会诊义务: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确定而又有一定危险性的病例应该采取上述积极作为,不能放任或等待;其他:比如保护患者隐私权等。

 

从案例中我们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强急救体系的建设,尤其2010年亚运会即将到来,我们如何从人员培训、救护车设施的配置、有关法制教育等进行全面的建设。其实,我们不应以什么什么为契机才重视急救体系的建设,这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我们过分地依靠医院自己的财力来建设地区或国家的急救体系这是不可取的,也是我们国家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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