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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结果?

(2008-01-10 22: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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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录

职场故事

交叉移植

肾移植

杂谈

分类: 波子杂谈
 为什么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结果? 

  

    2008年1月9日的信息时报头版大标题:交叉换肾手术到海南做了!——海南医院表示救人第一不愿多谈伦理和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官员质疑手术合法性 今天在飞机上看到了北京青年报也全文转载了这篇报道。我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

      这事件的发展前后我是比较清楚,而最后的这种结果却使使我http://blog.people.com.cn/blog/blogspace/2006/0530/liaoxinbo/200801091157070435.jpg陷入苦苦的冥思之中:为什么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结果? 为什么医院这么积极和果断地进行了这个手术?

     媒体是这样报道的:日前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申请家属之间交叉换肾做移植的两何姓患者,由于得不到广东省卫生厅的许可,后转至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完成了移植手术。这起曾在广州备受争议的交叉换肾事件,在1月7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成功实施手术后,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什么在广州不能实施的手术在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就可以实现呢?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肖劲逐院长如是说:医院之所以会主动要求为何一文、何志刚双方进行肾移植手术,最重要的原因是“救人第一”,在双方亲人供肾条件平等的情况下,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

    至于何一文及何志刚两个家庭是否有向该院递交协议和证明,肖院长表示,“手续是一定要办全的”,但对于该院伦理委员会如何看待条例和伦理问题,肖院长对此避而不谈。

   据海南省卫生厅医政处胡科长称,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是卫生部门指定的海南省唯一一家可以进行肾移植手术的医院。肾移植手术决定权在于医院,医院可自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肾移植手术,但手术后30天内需向卫生厅汇报肾移植情况,卫生厅也将于半年后将向卫生部汇报肾移植情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在谈到人体器官的捐献的表述是: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我不知道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根据什么理由批准了这个手术,有什么足够的证据。按照两何在广州的情况,他们两家仍未有证据证明有真正的帮扶关系。如果仅仅靠两家人的“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说是“救人”也不是紧急到马上要做的;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咨询和向卫生部和司法部这两个释法部门申请而仓促做呢?如果一个医院可以借“救命”的名义跨越法律的边界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那么要法律来干什么呢?尿毒症换肾治疗毕竟是拯救生命的无奈之举,况且在两何的这种状况下肾移植不是拯救生命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好、最便宜的手段。器官能否换、器官移植是否唯一途径,还是应该尊重专家意见。如果不符合移植的条件而强行去做、勉强去做就是违规,这又何以保证法律公平性和严肃性。我觉得这样的后果不可避免今后被人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活体器官买卖。

      这事件之后,有人问我是否有必要对《人体器官移植条理》进行修改。我认为:器官移植法是经过很长时间研究、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经验后制定的,应该是成熟的法律文件。目前是没有修改的余地和必要。

     另外有的人认为经过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就可以进行这样的手术,这是很牵强的,医院是没有权利超越法律的界限去决定是与否。即使双方家庭补交了“自愿捐献协议书”以及所谓的“双方帮扶形成的经过”也是没有符合法律程序的。

     至于律师说广州与海南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程序,我就不知道律师是怎么理解的了。我们还是认真学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吧。据了解,这事件已经能起主管部门的注意和调查了。

     我这篇文章主要是从法律的认识角度来谈我的感想,至于法律以外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中。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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