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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子哥-廖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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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百草园讨论药品的监督

(2006-06-26 11:54:01)
分类: 波子杂谈
   (大家可能在问,“百草园”到底跟博主谈论什么呢?其实我们在讨论药品的有效监控,下面是我的一点看法,也许大家在我的文章中知道讨论的要点了吧,不再重复。又由于文章是给我个人的,也没有必要在这里披露。)
 
   我很粗糙地略阅你的文章,我总的感觉是可行的,通过建立GSP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提高管理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我认为,任何管理的上问题,不应该就事论事,而是从管理的全过程检查我们的系统的各个环节。从这次假药事,我们不可能认定你文中提到“......中山三院销售假药(医院通过医生处方向患者销售药物)是由于没有验明亮菌甲素注射液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也购进和使用。”(如真的有一纸检验报告你会相信吗?本“药”本身就是假药,验证假药的源头在哪里?谁来检验?)因为从目前所调查的资料表明,三院是按照了《药品品管理法》行事了,你的疑问的深层次的动因就是加强监督和检验,就是要检验药品的实验室证据而不是拘泥那一纸“证明”,对吗?如果要立法,就是规定任何使用药品的机构和部门必须检查其成分,包括药店。所以你认为“由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没有立法管理,所以中山三院没有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再不立法管理,象中山三院销售假药令人至死的事件会再发生。所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应该由卫生厅提出立法管理。”这个提法是否有根据?如果“立法”了,这个责任(工作)是医院还是药监部门呢?是否可行呢?
 
    由于时间关系,我没有研读你文章的全部,但我已经将你的文章转给有关部门阅处。我知道你是一位很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老医药工作者,我很希望能与你讨论(面对面也可以)有关医院药品管理的工作(其他不是我范围内的事我没有时间顾及),尤其是合理用药和药品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的问题;也希望你认真思考你文章的论点,如有可能修改后再发给我,我认为最大的修改点在于责任的承担和操作的可行性。谢谢你的关心!也请原谅我的直率!
  
    (本文是讨论文章,不作为行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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