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免除处罚的两大震撼力
(2009-06-16 23: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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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感悟 |
06月1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有了结果,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案,十分特殊,网民热议,社会关注,可见这个案件的影响的确非同一般,给了我们两大震撼——
一是案件本身的震撼。邓玉娇案之所以引起众人关注,主要是案发起因源于官员的腐败。某些娱乐场所是个什么样的地方,不言自明,本不是党政官员所应光顾的,却成了公款消费或接受“吃请”酒足饭饱后的“专属休闲”去处,见不得人的所作所为也就在昏暗的角落里大行其道。案件本身的经过,暴露了人民群众早已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因此,邓玉娇血刃无耻官员,也就成了大众的“出气筒”,自然会撇开法律角度而站在邓玉娇一边,并誉其为“抗暴民族英雄”。
二是法律公正的震撼。“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历来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律条,邓玉娇杀了人,不但不用偿命,而且连一般性的处罚也免了,被她刺死的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也就算是咎由自取,活该倒霉白白地丧了一条性命。这个冲击波,象颗原子弹,极具震撼力,既声张了正义,保护了受害人,又严惩了邪恶,震慑了不轨之徒,令人拍手称快!看谁还敢再无法无天,胡作非为?
【背景资料】
2009年0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手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了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