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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杂感——告状还是作秀——评青岛三学生对教育部的起诉(1)

(2006-05-01 19:53:28)
分类: 《边缘琐语》 三、社会杂感
    首先我要声明,对青岛三位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高考中的地域歧视相抗争的学生,自己充满敬意;对愿为三位学生作代理人的律师,也没有丝毫不敬。本文所要评论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这种现象,同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息息相关。
    当媒体报道青岛三位学生为了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公状告教育部的时候,我感到了一种希望。但是,当我看到网上的第一个发布此消息的贴子(当时还没有发布诉状,只是简单地说要求最高法院做出司法建议书),我就有点疑问,于是,我在一个论坛下面贴了个发言提出疑问,但这个疑问没有任何回音。这个贴子全文如下:
    关于状告教育部的疑问(求实论坛2001.8.25)
    我是绝对支持这三个学生的,但是,有几个问题不明白。首先,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据我看,应当是行政诉讼。其次,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诉讼标的是什么?应当是撤销教育部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建议书。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国务院各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应该是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都不会受理。我的疑问是,这本来是一件极好的案例,而且有代理律师,难道律师连法院的管辖权都不清楚吗?
    后来,我又陆续看到了诉状的原文和媒体关于撤诉的报道,使我有了这样一个认识:这不是告状,而是作秀。
这个案件,与刘燕文状告北大的案件完全不同。刘燕文是实实在在的打官司,而青岛这个案件,不是真正去打官司,而是一种借助媒体的炒作。只不过炒作的内容,是确确实实的权利被侵犯。
    最明显的问题出在管辖权上。可能三个学生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清楚,但律师不可能不清楚。应该说,明明是应该到中院起诉的,却绕开了中院和高院,一下子就把诉状捅到最高法院。这种做法,明摆着就不是真的想打官司,只是想把事情捅大。看来,“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纸诉状之所以递给法定的非管辖法院,起始就打主意不是给法官看的,而是给记者,给新闻媒体,甚至是给一切同情这些遭到不公正对待考生的大众看的。果然,记者跟上来了,媒体频频显示了,借“告状”而炒作的目的实现了。
    根据网上公布的诉状,这一诉讼是行政诉讼。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规定,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因此,教育部关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能否起诉的症结。按理说,诉状应该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问题做出尽可能有力的说明。而在诉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申诉的重点并不在行政行为的认定上,而是在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平等规定上。稍懂诉讼常识的都知道,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条文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大量关于宪法的引用阐释,而不引用行政法规的条文,只会给自己在法庭辩论中造成麻烦。至于关键性的行政行为认定问题,诉状只是用一句“被告的行政行为则是每一年分别作出,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并且不能反复适用”来说明,并回避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辨析,连这两个术语都没有出现。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问题,仅仅以教育部的通知“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为由,认定其为可诉行为。而“特定地域”显然无法从逻辑上推论三个原告就是“特定”的,地域和人员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在诉讼请求中,不是用法定的“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判决只有撤销、维持、变更行政行为三种,而且变更行政行为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而是用“判决违反××法”,更是同打官司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根据这些内容来推断,诉状之所以用普通人都知晓的宪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不用行政诉讼中更为直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只能说这是一个给社会看的诉状,而不是给法院看的诉状。
    我们无意责怪三位原告和律师,我们只能进一步问自己,原告和律师费尽苦心这样做,究竟是为什么?
    稍微思考一下,我们不难提出这样的疑问:在中国,是法院厉害还是媒体厉害?
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是法律具有无上权威,但老百姓却从生活实际中看到,媒体的力量,可能要比法院大得多。不信你试试看,一个经济纠纷,上法院打官司会费尽你的九牛二虎之力,即使法院判决了,三五年执行不了也是常事。但是如果上一回《焦点访谈》,对不起,比法院灵光得多。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上媒体比上法院,解决问题可能要有效得多。
从这个角度来看,青岛三位学生和她们的代理律师的选择,显然是合情合理的。要不然,当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时,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但她们却就此罢手,宣布“撤诉”(实际上没有受理立案就不存在撤诉),理由是达到了预期目的。以打官司开场,却根本没有打官司,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依旧被侵犯,情况和未告状之前一模一样,“预期目的”何在?只有用诉诸媒体来解释,我们才能看出这个“预期目的”的真实含义来。
    看了这个案例,不知道我们的法学专家怎么想。作为一个法学的门外汉,我总担忧,这种以媒体代替司法的趋势,会把中国的法治化带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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