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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申请,除了是否属于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申请人资格等,还要审查《证券法》中规定的停止,终止条件,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的监管。
对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准允,并公告。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整程序及方式在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下披露信息。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征程序终止,是重整期间。为了促使重整能够成功,许多国家都施行重整期间的保护。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保护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在重整保护期内下列行为有效: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执行中止;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移交重整机构、禁止清偿债权;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中止对上市公司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成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等。
上市公司重整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重整机构。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重整机构由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组成。其中,重整人可以是债务人担任也可以有管理人担任,要视情况由法院决定。重整期间并不停止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重整人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重整监督人一般是法院,负责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厂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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