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南宁市一个女孩的母亲状告和女孩同行的12人,要求她们赔偿35万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被告是12名来自当地一个自助徒步组织的“驴友”。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赵江峡谷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状告驴友的就是这个死去女孩的母亲。
出事女孩的网名叫“手手”,21岁的手手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这次手手是初次游这个峡谷。女孩出事的赵江峡谷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7月驴友们在网上发帖后,就得到当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山谷中时常有山洪爆发,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手手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领队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邀手手同去的小陈当晚与手手同住一帐篷,但没有提醒她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手手被洪水冲走。
法院判决:领队梁华东赔偿16万余元,其他十一名队员赔偿4.8万元。手手的父母一审获胜。
江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开中国户外民事索赔之先河,虽然在中国不实行判例法,但为我们放响了警钟。
一、
我国目前没有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找与之相近的法律支持,如《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理。
二、
我们通常在网上发布的或者口头约定的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和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这种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其他的免责条款可以有效。
三、
AA制,就不能有任何的盈利情形,每笔开支都要清楚,哪怕组织者赚了一分钱就改变了性质。如果有盈利性质,就有了民事赔偿责任。
四、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鉴护人有责任监护,但是如果监护人不能其同参与活动的,组织者就有监护的义务,若发生人身伤害,组织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16岁以下人士参加户外活动必须有监护人的书面许可和承诺,否则,组织者要考虑能否承担相关责任。
五、
组织者对于有一定危险的活动应当进行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参与人员进行体能鉴定,保证挑选队员的权力。
六、
既然有些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有必要参加人写书面承诺,明确约定这二种情形下不会连带组织者和其他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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