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的机会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起草,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25条第8项、第82条第12项则只提出任意记载事项,实际上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章程相比较,他们均没有规定像我国如此之多的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绝大多数事项都交由公司自行规定。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放宽了公司的自治意思表示的范围,给股东更多的自主经营的权力。新公司法有20处之多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
一、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公司三会制度方面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一致的,公司法38条列举了10项。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比如,对外担保的审批,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关联交易等等。
2、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和通知时间,有限公司就前条的内容由股东会审议时,可以不召开现场会议,而进行书面方式的决定。在通知时间方面,原则上需要提前15日通知股东,但是章程可以可以规定少于或者多于15日都属合法。
3、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其他的表决权行使形式,比如,按照股东人数,每一股东拥有一个或者多个表决权,或者实行累积投票制等。
4、原则上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由公司章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开会作出决议。这种议事方式以及在会议上的表决程序,由法律作出基本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则和操作事项则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这样做既符合实际情况,也使公司有一定的灵活性。
股东会作出决议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只要求有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一种为特别决议,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时,需要代表更高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现行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为: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需要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如果没有规定是特别决议的,则都可以作为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的相关约定。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重要表决程序应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决定。因此,下列问题在章程中必须加以明确:(1)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2)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3)表决议案是否通过的票数标准;按决议通过的方式分类有举手通过、投票通过、通读无异议通过等方式;(4)须适用特别表决的事项包括哪些。决议事项性质分类有无须作决议的事项,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等。一般事项可用简单多数程序通过,特别事项可以用加权的多数程序通过。
2、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约定,可以参照董事会的职权规定,但是有区别。
(三)监事会的相关约定。
1、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都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这是底线。具体的比例则由章程规定,视公司性质不同而不同。
2、监事会的职权,除了公司法54条规定的外,公司章程还可以有其他规定,比如,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调查等。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知、出席人数、有效形式、表决采用何种方式等等作出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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