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以下义务时,须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2、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说非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会秘书要将非法心入上缴公司,并返还侵占财产,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义务: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忠实义务时,也有可能性在“不忠”的行为而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4、董事人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因不能完全履行,非常容易引发这方面的风险,而去承担责任。
5、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董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151条将董事会秘书接受股东质询和向监事提供资料和情况做为其中一项义务加以规定,是强制要求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向他的委托人报告相应的工作情况和质询,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出资者和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关系,确保股东权益不受侵犯。一旦违反该义务,董事会秘书要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排除障碍。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下:
1、董事会秘书要对定期报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虽然证券法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依法要求的信息负责,但是董事会秘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信息工作,因此,董事会秘书对此责任要承担把关和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
2、董事会秘书对其公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交易中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董事会秘书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那得遵守《证券法》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