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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早1993年有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至今,董事会秘书在我国的发展相对于这一职务服务的对象和市场的发展是比较快的。起初是在额度制的股份改制企业上市公司中由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企业改制,与交易所、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文书的传递和公司对外披露文件的制作,尚未能在投资者和公司之间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而且由于公司对此职位的认识度不高,仅把董事会秘书视为一个普通的员工,基本上都没有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待。在公司法人治理上未能发挥这一职位的应有作用,董事会秘书也未能公正公允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今天许多的公司法人治理缺陷与当初董事会秘书职责缺失不无关系。
2005年《新财富》首次在全国范围进行“金牌董秘”的评选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这是一次大规模而有意义的活动,有力地推进董事会秘书职业化的进程。在这次活动中,WIND咨询公司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素质,薪酬以及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职责以及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进行了调查分析。从调查结果来看,董事会秘书的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地走在职业道路上!为什么在公司身居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秘书会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呢?他们担心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职业风险让他们担忧?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公司治理及承担的责任是不断提升的。主要职责是⑴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⑵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⑶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⑷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⑸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⑹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⑺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他属于董事会秘书处职责的事务等。
我国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也在证券法律法规中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其中系统地规定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文件是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8月9日通知)规定: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归纳上述九方面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主要是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根据这些职责要求董事会秘书要认真履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治理日益规范的时候,要求董事会秘书重视职业风险,也就给予高度关注,据调查,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过交易所处罚,约265名董事会秘书先后受到了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的处罚。这个比例占到自有董事会秘书以来(包括已卸任和现任董秘)人数的10%,可见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之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所谓的法律责任是由于侵权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并由专门国家机关认证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及其他行政法规中规定,范围是非常广的。
一、董事会秘的书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这是一种制止侵害继续,防止侵害或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2)、排除障碍。这也是一种制止性责任方式,适用于权利人因受到非法妨碍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情况。
3)、消除危险。这是第三种制止性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虽然现在尚未造成损害,但将来可能、甚至必然造成侵害的情况。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这是民事责任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凡是造成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