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不处罚,糊弄人哪!
(2015-10-26 2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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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室民警刑事处罚囚犯玩忽职守罪 |
分类: 杂谈随感 |
定罪不处罚,糊弄人哪!
文/维扬卧龙
中新网10月26日报道
去年3月,在提押萧县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孝祖时,宿州看守所两名民警未亲自给徐戴好手铐,也未固定在讯问椅上,安全检查也未进行。当晚,徐孝祖于讯问室自杀。近日,两名民警被判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萧县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孝祖因受贿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那可想而知,此人受贿数额巨大,而且肯定不是一人犯罪。假以时日的改造,及对自由的渴望,兴许能够咬出其他同党,供出更多的腐败线索,以肃清公务员队伍的蛀虫。可现在这种状况,怎么看都不正常哪!鲁迅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我同样也是!
看守所民警杨某在3月23日16时24分提讯徐孝祖到5号讯问室宣读法院判决,居然不亲自给他上手铐,让囚犯自己戴,囚犯没戴只是搭在手腕上,他在提讯时居然也没有看出来!而且他又不按规定将囚犯固定在讯问椅上,也不进行安全检查。提审结束后,又不及时送往C4监室就自己下班回家,把囚犯留在讯问室一夜,直到第二天早八点点名才发现囚犯已自缢在讯问室,这从哪里能看出一点正常来?这怎么看都是一场人为设计的阴谋!
10月12日,灵璧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民警娄某、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一人死亡,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好玩的是,灵璧县法院认定两名民警犯有玩忽职守罪,并且承认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居然对两位民警免予刑事处罚!判而不罚,这不是糊弄人么?我国法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那么民警娄某、杨某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情形的哪一条呢?1、他们触犯刑法,法庭也认定、同时还承认造成了重大影响,就不符合第一条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事情发生就被警方受理,法律程序一直在进行,并没有过了追诉时效,又怎来的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恩典呢?法庭明知这些事实,还要判两位民警有罪不罚,这不是在亵渎法律欺负民众么?有权在手也不能这样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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