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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死于外力诱发血管破裂,城管如何追责?

(2013-08-02 01:06:07)
瓜农死于外力诱发血管破裂,城管如何追责?
  文/维扬卧龙


  燕赵都市报8月1日报道  郴州市公安局7月31日晚通报,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临武县城管人员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细读几遍这短短百十来字的尸检报告,头次感觉自己上学没有好好用功,语文学得太差,理解费力。报告称:死者邓正加头、颈、肩部等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相对较轻,为非致命伤;邓正加系因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双侧大脑额颞顶部及左侧小脑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


  这连蒙带猜下,好像是指死者本身脑子里有根血管畸形,像个不定时炸弹,只要受到外力轻轻一碰,就会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城管是点背运气不好碰着瓜农,所以虽然受伤较轻非致命,但是瓜农隐疾诱发,还是完完了。这样一来,显得城管受刑相当委屈,不过不管这人如何脆弱,即使是个鸡蛋客人瓷娃娃,城管这个外力碰了死了,在法律上不还是故意杀人么?那还要把这死因说得这么拗口干什么?


  记得案发之后,临武县官方通报称: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在与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发生争执,突然倒地身亡。现在法医尸检报告证明瓜农是受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外力致死就意味着人为致死,而非自己突然倒地死亡,官方通报涉嫌说谎欺骗公众,开始造谣说商贩自己倒地死亡的人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再一个城管人为致瓜农死亡,理当要接受法律制裁。可是这起案件六名涉事城管要按什么罪入刑?故意伤人罪是三年顶格,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看官方庇护意思明显,在死者身上好不容易查出一条畸形的血管,法医报告也显示非致命伤,他们肯定是按轻刑判,也就是三年下限十年顶格。这六名城管暴力执法,影响恶劣,死因不是量刑的全部,更因兼顾影响,起到警戒作用!


  既然是城管打人致死,那赔偿也该是这六名城管分摊,何以政府拿出了89.7万元赔偿家属?城管暴力执法,打死人命,引发群体事件,动用防暴警察维稳,结果既不必偿命、又不用赔钱,这不是对暴力执法的鼓励吗?传递的信号不是没事,往死里打,打死人政府买单?国家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城管人员犯法由纳税人买单的?!如此的引导方向,城管执法如何文明人性化得起来,城管和小贩之间的矛盾如何缓冲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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