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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处死刑,严刑峻法思维不改为哪般?

(2012-03-13 14:14: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观察

贪污50万处死刑,严刑峻法思维不改为哪般?
  文/维扬卧龙


  新京报3月13日报道  山东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对贪污处罚太轻,助长了坏的社会风气。“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


  贪污50万就处以死刑,这法够严厉!面对如今揪出的贪官动动辄都是千万上亿的贪污,此法一提,肯定公众解气支持,但是作为官家可不能这么干!民意的宣泄是一回事,官家的理智是另外一回事!从古到今,民意很难保持理性,一旦触怒民意,必定杀声一片,古来的袁崇焕,今天的药家鑫案都是这样。


  法律必须独立于权力、民意之外才能保持公正理性,严刑峻法不是治国法宝,这治理国家和民众服从就像一个弹簧,强硬高压只会收一时之效,过后产生的破坏力将难以想象。举一个最为通俗的例子来解释,比如一个小偷偷东西,如果规定偷价值五十块钱就是死刑,那这个小偷如果偷的东西超过五十了,必定就会破罐子破摔,反正老子都是阎王簿上的人了,偷一回赚一回,以后反而更大胆。


  在我国过去两千多年的治国历史里,要数朱元璋时代对贪腐惩治达到史无前例的地步,凌迟、开水、铁刷子、钻头都用上了,不但杀,还剥皮做成标本。结果却是贪腐横行,根本制止不了。朱元璋气得捶胸顿足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是血的教训,典型的严刑峻法不是治国法宝借鉴案例。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因此治理国家不是法律要多严,而是要让法律具有权威性引导性,让人自觉遵守,制度上的保证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我国的贪污腐败严重,反腐不能只是靠立法,特别是像50万就处死刑的严刑峻法,这会让一批已经伸手贪污数额刚刚超过50万的人铤而走险。


  目前我国揪出的都是大贪官,贪污个50万的小官实在太多,也难查,这个时候的反腐不是逼得他们绝望,大贪特贪,过一天快活一天,而是应该把这种破坏力降到最低,让他们伸手时犹豫,自觉的把能补的窟窿补上,不能补的自己去自首,请求宽大处理。治理贪腐惩罚之前的罪过是小事,让其他人受教育才是大事。


  恩威并施才是最大可能的收拢人心手段,治国其实就是治人,而其规则就是公正权威的法律。越是人性化的法律越会让民众自觉服从,朱元璋的严刑峻法未能治理了国家的腐败,欧美国家的人性化法律却让国内根本少有出现像我国这么严重的腐败,就是其中的道理。一味靠立法,一味出台严刑峻法都是简单思维下的粗暴方法,这种思维才是我国和世界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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