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莫非这法官也是“临时工”?

(2009-04-10 19:31:33)
标签:

杂谈

西安市民吕师傅与兄长打官司,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判决书却让他哭笑不得:“相关法律上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但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写着‘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他说这样的“依据”让他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见410《西安晚报》)

 

按照过往“出事的总是临时工”问责规律,这个法官也可能是个“临时工”,否则怎么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闹出如此大的笑话?只要顺手翻翻法律全书,查查相关条文,或者上网搜搜,也不至于无端把只有六十四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充成一百七十七条啊。

 

捏造法律条文,葫芦官判葫芦案,这种判决书怎么能够让当事人信服?怎么能够息讼?这种法官,这种法院,焉能承担维持社会正义、公平的任务?无论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出现这种错误都是不应该的,不可原谅的。

 

从阴阳判决书、错字判决书到用子乌虚有法律条文判案,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法治笑话,让公众对基层法官的素质、基层法院的工作作风乃至国家的法治前景产生担忧。人们普遍认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社会价值、人格尊严的捍卫者,是社会造就的精英人物。法官应当具备超凡脱俗的人格魅力,其拥有的智慧应是广博的人文学识、敏锐的政治意识、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以及一切优异品质的结合。而事实证明,我国基层法官与此要求相去甚远,连最基本的适用法律都可以弄错,遑论更高层面的要求?

 

基层法院法官素质问题多多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主观上,由于法官门槛不高,使得法官并非想象中的精英人群;普遍存在的贪腐现象,助长了法官以权谋私的贪欲;客观上,法官的任务重、待遇差、压力大、牵制多,使得职业吸引力不大,声誉较差,从而影响从业者的荣誉感与归属感;监管体制的粗疏,给不能慎独者以可趁之机……人才机制、审判机制、社会体制、司法传统……诸多问题交织纠缠,使之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乱麻。

 

有资料显示,基层法院案件审判量占全国法院的80%以上,这意味着基层法院是中国司法“金字塔”中的塔底,是国家司法的基础。要把案件公正解决在基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上级法院的压力,就必须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把司法精英放在基层,把好第一关。莫让法官捏造司法条文的司法笑话再上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