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禁令是表演性行政
(2009-01-09 17: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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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个严禁”,大概是为了队伍整风,连副院长(黄松友)都因腐败落马,再不有所表示,恐难向公众交待。亡羊补牢虽然有点晚,但亦胜过不“补”,所以高院知耻近乎勇的精神还是值得嘉许的。
可这“五个严禁”,也让人有想法。有网友就问:现在开始“严禁”,以前就允许吗?这明显是明知故问,翻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列举了13种,从“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到“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一应俱全,比最高院刚刚发布的“五个严禁”范围更广、更全面。
按照一般理解,禁令是法律的“补丁”,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法律有漏洞、有空白,在还来不及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出台解释意见时,需要临时性的禁令,及时“补白”,以适应新形势。可是,《法官法》条文具体而全面,为什么高院还要从中抽出数条,制作为禁令?这是否意味着除了这五条之外,其余的八条(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等)就不重要呢?
不爱法律爱禁令,折射出某些人头脑中严重的禁令崇拜症、依赖症,一旦行业出现什么情况,不是检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而怪罪于法律条文不严厉,于是不顾法律规定,急匆匆出台貌似严厉的禁令,把善治的希望寄托在这些禁令身上。别的不说,就与法官有关的禁令,几乎每省、每市都曾出台过,“五条”、“八条”、“十条”……不一而足。
孰不知,这种行为恰恰不是法治的表现。弃置法律于一边,另立一套,容易陷入自我制造的悖论之中:如果与法律条文相符,则遵照法律执行就是了,大可不必另辟蹊径,自找麻烦。如果法官都能遵照现行的《法官法》,则“五个严禁”纯属多余;如果有违法律精神,这种禁令难逃始乱终弃的命运。各地出台过多少稀奇古怪的禁令,又有多少善终善终?另一个悖论是,如果具有刚性的法律条文都被视作“稻草人”,在它头上拉屎拉尿,那么有理由说明行政禁令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呢?太多的实践证明,禁令是靠不住的,抛弃法律的禁令更加儿戏。
禁令盛行,说到底是某种不良工作作风的延续,如非务实性、表演性行政——把禁令当作是一种姿态,展示始作俑者的态度与决心,演给公众看:“瞧,谁说我不重视?”至于禁令施行情况,取得什么效果,只要自己不想追究,公众奈之何?所以,窃以为,只要按照相关法律管好法官,让他们奉法,就是百姓之福了,根本不需要再出台多少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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