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公路限速标问题引起热议。新华社记者发现,湖南郴州境内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80公里,一些路段限速从60、50、40甚至30、20公里不等,不足25公里竟有限速标牌40块。有一位律师粗略算过,限速如此之低,一个路段一个上午交警就可以罚款17万元。(见5月17日《人民日报》)
限速20公里,别说是汽车,连跑步都会超速!
任何有车人士驾车外出回来,最担心的事莫过于“人过留名”——外地交警寄来的超速罚款单!钱财损失是一回事,还得上银行、邮局交钱、办手续,真是麻烦事一串串。有时即使被罚得不明不白,有冤也没处伸,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交通限速,是应该的,尤其是在中国即将进入汽车社会的今天,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必不可少。问题是,当地方政府、交警等部门都加入到这条执法利益链中,当“执法利益化”催生“限速经济学”时,种种与初衷相悖的限速怪象就出现了——限速标准由交警制定,测速和超速证据由交警掌握,没有人来监督,无可申诉,于是限速牌越竖越多,罚款就高不就低,司机动辄得咎,于是车辆行驶速度越来越慢。不到25公里路,40块限速牌,你太有才了,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了!
试想,一条设计时速为80公里的高等级公路,限成60,甚至20,这样的公路叫人咋走?还有什么效率和价值?更可气的是,大多数时候,这种路是付费使用的,交警出于私利,滥用权利、随便限速从另外的角度上说是对驾驶者应得权利(公路规定的速度)的一种剥夺。同时,执法部门如狼似虎,随便盘剥过路百姓,也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
执法利益化,是公权肆意扩张、执法乱象丛生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切断利益链,让执法与利益脱钩,是整治这一乱象的根本思路。但是,鉴于地方政府是这条利益链的高端,仅仅把交警从利益链中剔除出去,显然不足以激浊扬清。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有必要与公众分权,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让公众参与、监督限速事项的设置,把“限速经济”约束在笼子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部门的乱作为。
与此同时,要克服过去权利单边主义(交警说一不二,司机只有听罚),进一步保障司机的申诉权。法庭应该设置简易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司法保障司机权利,限制交警权限。
关于公路滥设限速标志,对司机乱罚款已经是个全国性问题,公众怨声载道,有关部门不能再装聋作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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