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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放任了执法雇佣军?

(2006-09-18 18:43:29)

9月15日,柳林县交通征费稽查所5名工作人员上路查车时,对养车户贾云夫妇大打出手并强行扣车,贾云怀孕在身的妻子在阻拦扣车时被行驶的汽车摔在地上,拖行数百米后身亡。(见9月18日《山西晚报》)

读完新闻,笔者感慨:执法者首先应该是人,而不是禽兽!上路查养路费,对车主大打出手已是不对了,而面对孕妇拦车,照开不误,将其拖行数百米致死,一尸两命,这种行为的主体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人了。如果人生有轮回的话,这些禽兽不如的东西应该下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翻身。

事后,该所所长说:这些人中,除了1人有执法证、上岗证外,其余人员全部没有执法资格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个时候,所长强调他们的身份是什么意思——临时聘用人员就不是你们的员工?聘用人员就可以胡作非为?聘用人员出事你们就没有责任?

近年来,笔者发现一个怪现象:只要发生执法者违法乱纪事件,总会有人出来强调他们是“临时聘用人员”。这很让人不明白,为什么执法行动总是让“雇佣军”当主力,“杂牌军”打头阵,而“正规军”按兵不动?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经费不足,养不起那么多高价的“正规军”,所以只好聘用价格低廉的“雇佣军”。但是,事情恐怕远不止这么简单。用“雇佣兵”,还有许多外人意思不到的“好处”。

“雇佣军”可以当打手。在许多执法者眼中,执法便意味着冲突与暴力。在编的正规执法人员,有各种行为规范与纪律约束,执法时不能随便动手,而临时聘用人员,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没有太多的责任与约束,可以充当打手,放开手脚“执法”。

“雇佣军”可以背黑锅。临时聘用人员,胜在临时性与流动性,一旦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惹出是非,聘用单位便把一切责任推到他们身上,什么“素质低下”、“目无法纪”等脏水都可以往他们身上泼,甚至将他们开除出队,执法单位便可以功成身退。

临时聘用人员,在某些执法单位眼中,真是“物美价廉”,所以对他们喜爱有加。执法,是严肃的事情,而且也是一门专业性、纪律性、人性极强的工作,委托编外人员执法,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执法者的关注,不能再让那些没有执法资格的“雇佣军”拿着法剑乱舞,伤及无辜的事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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