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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没治,凭什么收治污费?

(2006-08-22 16:00:08)

建设部负责人22日说,到今年底,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见8月22日新华网)

 

又闻涨价声,而且涨幅不小,我们又要遭殃了。用水要收治污费,道理上说得通,但对于这次全国范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做法,笔者仍有疑问。

 

凭谁问,这每吨0.8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有没有经过专家学者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过严格的听证?自来水是公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哪怕有小小的价格变动,也会牵动整个社会敏感的神经。因此,调动自来水的价格,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听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得到公众的理解与认可。党中央和国务院曾多次表示,必须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污水有进行统一治理的城市来说,征收污水处理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更多连污水处理厂的影子也不见的城市(建设部也承认,我国还有278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遑论一般的小城镇了)来说,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合法性又在哪里呢?

 

从公众的角度说,既然我付出了费用,就要得到相关的服务,享受相应的权利——付了污水处理费,我就要看到河是清的、江是清的——你做得到吗?既然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都没有建,又何来“治污”一说?不治污,你凭什么收我的污水处理费?

 

从政府的角度上说,污水治理,属于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本来就属于政府公共投入的范畴。把相关的费用都转嫁到公众身上,已经有责任外卸、风险转移之嫌,而在设施不到位,无法为公众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先收费,更是一种滥用权力、违背市场规律的霸王行为。公众自然要问:没有污水处理厂,我们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不会为某些人的就餐费、公车费、福利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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