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电话,拘留15天,真是六月飞雪,冤比窦娥。
先说这“扰乱”之罪。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往公安局里打了6个电话,既没有恐吓,也没有威胁,只是联络旧同事向上级反映问题,怎么就扰乱了你们的“办公秩序”,致使“全局无法正常工作”?果真是如此——公民的6个电话就让全局工作瘫痪——那只能说明你们原有的“秩序性”太差了,太对不起纳税人的期望了!
再说“依法”之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打6个电话,即使勉强套得上“扰乱机关单位的秩序”之罪,那也只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请问“拘留15天”依的是哪家的王法?
治安处罚法的回避条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该回避,公民“扰乱”灵璧公安局的“办公秩序”,灵璧公安局不回避,请问,你们如何自证清白与公正?两份相同批号的传唤证,其内容却完全不同,又说明什么问题?
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6个电话拘留15天,绝对不是“依法行政”(如果真是依法,那么这种“法”就不是良法)。作为保一方平安的执法者,我相信他们的法律水平比一般人高,因此,我们只能另辟蹊径去理解他们这种行为。
鉴于灵璧公安局刚刚曝出“局长王建华索贿卖官案”、“灵璧交警食物链”丑闻,又发生拘留检举人这种事,很容易让人报复联想。据相关报道称,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万(见7月7日《安徽市场报》)。受贿者王建华受到惩处,而60多位买官者有多少人被问罪?似乎没有多少。只要这些买官者(还有王建华靠山)还在任上,他们会容忍张跃继续向上级反映问题吗?他们手握公器,对检举者套个罪名,然后“依法行政”可谓易于反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