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备案有关问题

标签:
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矿业开发财经 |
分类: 矿业政策 |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精神,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后一篇:焦家式新类型金矿发现3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