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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某煤矿储量不实案评析

(2014-05-30 09:06:14)
标签:

煤矿开采

探采失联

储量失实

矿业开发

财经

分类: 矿业经济

[刘继顺按]根据案情:地质队根据煤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按规范编制了《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并经评审通过,获得的编制报告费用即劳务收入60万元。

 

 

按行业规定,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有较高可信度,有高级别储量的(122b+333),否则就不可能延续采矿权证。而高级别的矿石储量变化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一般122b正负不应超出10%,333正负不应超出30%。本案通过评审的储量核实报告提供的煤炭资源储量105.2万吨,在开采过程中变为零,是不可思议的,这与矿产资源勘探风险与不确定性无关。

 

由此可以合理地推测:60万元的费用,要编制并通过评审两个报告,是不可能开展实质性地质勘探工作的,最多是调查了一下采坑,且调查不够认真完整,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可能是煤矿山提供的资料。如此储量核实报告的质量与可信度,可想而知。

 

明知道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所依据的资料是靠不住的,为什么还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呢?以至于造成数千万的损失呢?

 

 

从本案来看:储量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应该由提供资料的煤矿山负主要责任;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地质队也应该负责,对其为了蝇头小利,乱编报告的惩戒,编制费不是那么好拿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专家与机构也要负一定责任,对其未赴现场证实、为伪劣报告背书的惩戒,评审费也不是那么好拿的。

 

否则,矿业市场的乱象与伪劣储量报告的出笼,是不可杜绝的。

 

这要在法制完善的国家,是有人要坐牢的,是要终身禁入矿业的!

 

 

储量报告符合标准开采单位风险自担
作者:申升来源:中国矿业报

 

 

案情:A地质队于2008年11月12日和2008年12月18日向B单位出具了《某煤矿煤炭资源核实报告》和《某煤矿(改扩建)开发利用方案》,B单位依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向A地质队支付了勘探费用60万余元。报告显示,某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为105.2万吨,年开采量6万吨。B单位于2010年8月根据该报告缴纳了174万元煤炭资源开采费,并依法取得了煤矿开采权。

 

不久后,B单位称,其按照A地质队提供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实际开采,但在开采范围内没有发现煤炭。A地质队于2013年4月派技术人员对某煤矿的开采现场进行勘测,结果为没有煤炭。至此,B单位已为此项目投入各项费用2770多万元。

 

B单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地质队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返还勘探等费用60万元。

 

经法院查明,上述《某煤矿煤炭资源核实报告》于2008年10月7日通过了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2月3日出具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法院最终驳回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勘查预测储量与实际不符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矿产勘查是在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多种勘查技术手段,对矿床地质和矿产资源进行的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序包括区域地质调查(预查)、矿产普查、详查和矿床勘探四个阶段。

 

实践证明,矿业投资的特点是找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勘探、开发的风险大。理论上讲,所有类型的工业项目都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点在矿业领域尤为突出。由于地质本身的变化性和复杂性(如矿床类型的多样性、矿床成因的复杂性、控矿因素的隐蔽性和找矿信息的多解性)以及人类认识的不完备性等因素,矿产预测结果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常常因人而异。

 

矿产资源储量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地下矿产资源储量的估计,实际开采时受地质条件、开采方法等多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开采量与估算结果常常存在误差,这符合行业特点和客观实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对于地质勘查报告或者储量核实报告中计算和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作为受委托的地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其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即没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交地质资料。本案中,市地质矿业协会对《核实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都认为,该报告基本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技术要求。B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该报告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的部分。B单位作为专业煤炭开采单位,应清楚报告中储量估算结果为“333”的含义,对于估算的资源量可靠程度低是明知的,对据此进行的开采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也应该是清楚的。

 

本案中,B单位与A地质队之间属于技术咨询委托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地质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编制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出具了备案证明。A地质队在报告中标注报告结论的可靠程度较低,并明确提示某煤矿要加强勘探工作,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某煤矿基于该技术咨询意见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具体操作实施可能带来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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