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2010-02-1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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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10〕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第八条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