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的夫人王江穗买入了万科的股票被深交所披露,而在买入股票的三天后,证监会通知将审核万科增发事宜,次日万科又公告称与新加坡“凯德商用”签署战略合作大纲,此后万科的股价一路扶摇直上,短短十几个交易日,其涨幅已超40%,此事随即成为媒体爆炒的热点而备受关注,即所谓“万科门”事件。
面对“内幕交易”的质疑,万科董事会7月20日发布《关于王江穗决定卖出万科股票的公告》,称王江穗的买入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同日,王石在其博客上诚恳道歉,称是替王江穗理财的一位人士,因为操作失误而买入。王江穗还决定在7月23日卖出持有的万科A股(000002),并将所得的全部收益交给公司。
其实,对于内幕交易猖獗的中国股市而言,“万科门”不过是成千上万个案例里面一个最普通不过的事件,媒体之所以爆炒,一是王石的名人效应,二是长久以来万科良好的公司治理形象,对万科这样一个具有公司治理道德“标杆”性质的公司,都难逃内幕交易的旋涡,投资者还有什么理由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抱有信心呢?而且,更为关键的,对于外界的质疑,似乎代表官方声音的深交所竟然认为,王石夫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深交所的依据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时,明确规定应在发生买卖行为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而王石夫人履行了披露义务。
在这里,无论是万科董事会,还是深交所,显然都在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忽悠舆论的视线。公众质疑的并非王石夫人购股本身,而是在王石夫人买入万科股票后,万科接二连三的利好和股价的暴涨与其购股行为之间有无某种必然的联系。毫无疑问,法律并没有限制高管亲属购买股票的行为,但是,高管亲属如果利用内幕信息牟利,无疑是证券法所严厉打击的行为。这在我国证券法里有明确规定。王石的夫人虽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的主体,但是,公众有理由质疑,作为公司高管的王石是否泄露了内幕信息,或者建议其亲属购入股票。在我国的证券法里,所谓的内幕交易,无非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在王石夫人购买万科股票之后,万科接二连三的利好至少说明,这种情况不能用偶然甚至操作失误来忽悠公众。但是,对于亲友间的这种内幕交易如何认定,却成了监管部门难以逾越的鸿沟,面对一些明显的有内幕交易嫌疑的行为,监管机构苦于找不到证据而束手无策。
其实,内幕交易在任何国家都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但美国等国之所以能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不是其证券监管机构本身有多大的本领,而是他们建立了有效的治理内幕交易的制度基础和正确的监管哲学。针对内幕交易举证难的困局,美国证券市场大胆采用了 “欺诈市场理论”,将举证责任倒置,公司高管有义务证明自身的清白。同时,面对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美国证交会对自己的监管能力也有自知之明,一只猫再有能耐,也奈何不了所有的老鼠。他们明白,仅仅依靠他们,内幕交易永远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治理,所以,证交会将内幕交易治理的主导权交给了市场,通过引入集团诉讼,使集团诉讼成为了悬挂在证券违法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治理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居功至伟。
回到万科门,从立法的完善而言,如果我们引入了“欺诈市场理论”,王石夫人在公司重大利好公布前买入公司股票,就具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如果王石否认,他有义务证明其夫人的购股行为和重大利好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并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将结果向公众公布。如果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损害了其利益,律师可以征集股东发起集团诉讼,这比单纯依靠证监会来管制显然有效得多。按照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思路,不唤起人民群众,即使其人员再扩大100倍,内幕交易依然蔚然成风也。因此,笔者不建议一些专业人员提出的“完善”建议,将高管人员的亲属和朋友纳入内幕交易主体的范畴,这种“株连九族”的立法思路不仅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实践中贯彻起来也很难。况且,万科门事件,针对的显然不是王石夫人一个“弱女子”,而是王石本人的职业操守问题。最后,考虑到中国内幕交易的最大特色是各级监管机构利用自己的监管身份参与内幕交易,在未来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从制度上打压寻租和内幕交易的空间。比如前一阵子,国资委出台的国有股转让的规定里,对于超过5%的股权转让必须由国资委来审批,再比如保险资金要投资ST股票,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事实上都在人为给内幕交易创造制度条件,这些需要我们深思。
(作者为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为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