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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乱相,物业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2009-07-25 22:37:49)
标签:

法律

物业管理

张店区

房价

房产

杂谈

分类: 琐事留忆

    7月25日,《淄博晚报》4版刊登记者袁一军的调查:面对“住改商”,你有多少无奈?文章说,最近几个月来,张店区凯瑞溪园小区22号楼一单元一王姓业主用自己的房子办瑜珈馆,最近又办起面向小学生的暑期辅导班,引起该单元业主不满,业主们多次找物业部门反映。物业部门称,他们“只起告知作用,没有执法权”,无能为力。

    其实,张店区凯瑞溪园小区22号楼一单元的业主们遇到的无奈并非个案,“住”改“商”是否合乎相关规定,手头没有相关资料不好乱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既然是居住区,除去专门的用房外,改变住房的用途是明显不合适的。既然如此,作为承担管理职能的物业部门对于这种现象肯定应当承担管理责任。《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凯瑞溪园物业管理的罗经理所言,已经将业主的反映“告知”了该业主,也“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了该业主的行为,但他们的“告知”与“报告”并没有达到应达到的目的,作为一家负责任的物业管理部门,是绝对不能不了了之的。业主既然委托物业行使管理职能,物业部门就应当承担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物业部门履行“报告”的义务就没有履行到位。如报道所说,物业“只起告知作用,没有执法权”,“无能为力”,是标准的推卸责任。

    本人也曾遭遇此类“无奈”。不久前,有邻居储藏室因故被人放火,家中厨房因与该储藏室比邻而成“池鱼”,不仅外墙被浓烟熏黑,防盗窗、窗框烧变形,窗户玻璃被烧爆,厨房中的下水管道也被火烧到楼上近一米,楼道也被浓烟熏得一团漆黑。事故发生后,物业部门的人员也及时来到鄙人家中,询问、查看损失情况,不了解此类事情办理程序的鄙人当时真得被物业的做法所感动,以为被损坏的墙壁、窗户等能够尽快得以维修。然而,事情过去几天后,维修的事情便没了下文,打电话找,态度诚恳,不套其烦地解释。为此,拙荆还特意找到相关部门咨询,回答是物业不承担维修责任。无奈之中,只好自认倒霉,自行清理熏黑和墙壁,找人维修损坏的窗户。

    此事如果不因为看到物业公司张贴在公开栏中的《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也许会就此不了了之了。一天晨练回来,路过物业公司的公开栏,公开栏中赫然张贴着《县物业管理办法》部分章节,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因第三人原因需要维修的,第三人应当及时维修。第三人未及时维修,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知第三人进行维修,在合理限期内第三人未进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其费用由第三人承担。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按照这个解释,这次火灾已经“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直到现在,因“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缉获,物业公司因此而未行使“组织维修”职责。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面对“住改商”泛滥,物业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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