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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比法官更公正?

(2006-09-03 15:36:00)
             电脑量刑比法官更公正?
                  电脑量刑比法官判案更公正?制图/张异
      
       我的观点: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虽然我们没有在本地的媒体看到,却通过网上看到了《重庆晨报》的消息:山东淄博法院研制电脑量刑软件遭质疑。或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思维是正确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如果单纯利用电脑断案量刑,这是不是有点异想天开、天方夜谭?
    前不久,曾经听到报道,象棋大师许银川与电脑对弈,而且只打了个平手。此前不久还有多名高手与之对阵的报道,结果是人下不过电脑。这说明高智能的电脑的确在某些方面达到甚至超过了人的智慧,但是,它的智慧再高,也是由人去研制的,它的运算再正确,只是局限于一定的程序范围之内,保不准谁知道了它的程序以后,来一个小小的手脚,也许它的神通就不会那么广大了吧。
    我这么说并不是贬低智能电脑的威力,毕竟在高科技时代,什么事情都是可能的。但是,那毕竟是在自然领域。如果在社会领域,在一些方面还有它不能适应的地方。比如这篇报道所说的电脑断案,现阶段我觉得是不可以的。毕竟它不能代表公正,不能创造和谐。如果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辅助案件的审理,这似乎并无不可,但是,如果因此而失去法官的主导,我想这也是更不可取的。
    不管如何,对于淄川法院有关人员的设想和勇气,我还是佩服的。但愿这样一个创造能够建立在科学、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更盼望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成为现实。
       以下是《重庆晨报》的报道:
       有法院研制出“电脑量刑”软件,输入案件情节就能得出刑期;我(重庆)市人士质疑“有电脑判案还要法官干啥”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
       有人支持电脑量刑,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但也有人质疑说,永远没用完全相同的个案,这正是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所在。让程式化的电脑来处理千变万化的案件,只能是司法的退步。
     对于电脑量刑的孰是孰非,我市律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对此发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

  观点髴荩荩

  阳光量刑防审判诟病?

    李勇律师: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常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现象。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电脑量刑”是科技的进步,也是科技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电脑量刑时,不带任何观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诟病。

  有电脑还要法官干啥?

  政府公务员张先生:说到“电脑量刑”,不由得使人想起“电脑算命”来。电脑也是人制造的,目前电脑的逻辑思维能力远不如人脑的水平,怎能审案量刑?电脑果真能审案判案,是否就不需要法官这个职业了?法官配备几名电脑软件工程师,效果岂不更好?

  渝北区一检察官:“电脑量刑”可以克服人为干扰,表面上看来公正,实质上是一种机械操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需要。这些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法官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准确判断,机械化的电脑则无能为力,所以“电脑量刑”并不可取。

  西政刑法硕士叶瑞:按现行的诉讼法,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电脑无权裁判,因此无论是电脑直接确定刑期,还是电脑软件参与合议庭的“合议”,均无法律上的依据。

  从法理上讲,裁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就无“权”,所以“电脑量刑”缺乏法律依据。

  电脑量刑作判案参考?

  陈伦律师:法律对量刑的规定仍过于笼统,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易滥用权力,导致司法腐败。

  在此背景下催生的“电脑量刑”,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可为法官正确判罚提供重要参考,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法律的公正统一实施。

  社会上对司法不公的议论,主要是相同罪行和相似情节,在量刑裁定上差别太大而引起的。但有了电脑辅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法官在量刑时有所参考和遵循,尽最大可能避免量刑时出现畸轻、畸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脑量刑也是一种进步。

  但电脑量刑过于“教条化”,只能按固定程序进行“思考”,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案情。因此,它只能是对判案起到一种辅助的参考作用,绝不应该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断。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肖玉 实习生梁杰英采写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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