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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理财产品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根据以上定义以及结合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或负收益现状可以看出,这部分遭受危机的银行理财产品是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此次银行系理财产品零收益或负收益危机有其正常因素或者说客观因素在里面,当然也有一些来自包括银行自身在内的非正常因素。首先,从这些产品类型来看,由于这些产品属于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投资者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是否会获利在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投资者在质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同时也应该以一种平和的心态来对待“零收益或负收益”现象;其次,由于这些理财产品大多与股市挂钩,因此,其收益率的高低与当前股市的走势有着很大的关系。而随着新兴国家经济的强劲增长以及发达国家经济体出现的“增长疲劳”现象,全球经济形势出现了一定的转变,再加上美国次级债危机的影响,全球股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而这些理财产品在前期设计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当前有着很大的不同,出现收益偏差也就难免了;再次,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投资产品有涨有跌,有盈利有亏损,不可能出现通涨或通跌。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1302只和外币理财产品1760只,从这3000多只产品来看,并不是每只产品都出现了零收益或负收益,相反一部分还是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因此,从这方面来看,发生这次银行理财产品的“零收益或负收益 ”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然而笔者认为,虽然事情的发生确实是有客观原因,但其中不乏有一些非正常因素在里面助长了“零收益或负收益”问题的产生。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由于理财产品在中国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中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由国际大投行所设计并引进。而中资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才的缺失导致了其自身对这些产品设计的不了解,从而在购买合同中针对该产品所蕴藏的风险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识别,最终发生亏损也只能自己一身承担。同时,银行在引进理财产品设计时过度迷信于国际大投行而不对该产品是否适合国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国际大投行也并非万能,从这次美国次级债危机就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叱咤风云的摩根斯坦利等大投行同样也会出现投资失误导致巨额亏损。其次,由于国内理财市场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于营销业绩压力,银行在推销自身理财产品时往往会陷入“报喜不报忧”的误区,对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往往仅用“收益率”来替代,更有甚者把产品的收益率说的天花乱坠而故意弱化或忽视风险提示。同时,由于理财产品说明书通常夹杂很多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投资者在难以读懂的情况下往往通过询问销售人员,这又为销售人员的“吹捧发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虽然投资者是“零收益”事件的受害者,但也难辞其咎。首先,很多投资者对理财存在误解,一味迷信于银行,认为理财只赚不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自然就有高风险与之相应,同时他们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是属于非保证收益类产品,既然出现了零收益或者负收益也是可能的。其次,投资者的投资还不成熟,很多客户在买理财产品时根本就不去了解研究产品,而是偏听偏信,银行的人员中,特别是网点人员,因为有任务指标等原因加之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品研究所以可能出现误导客户,客户在买产品时还是自己要多花些时间看看产品说明书。
作为市场的看门人,监管者在这次“零收益”事件中出现了缺位现象。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存款利率负值状态以及股市、楼市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便成为了广大投资者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2005年全国发行理财产品价值2000亿元,到2006年则达到4000亿元,而2007年则超过1万亿,国内理财市场得到了井喷式增长。但是在理财市场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市场秩序仍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同时在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更加会导致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了理财市场的风险。同时,理财市场作为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市场,投资者几乎无法知道银行对其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而监管层在增加理财市场信息透明度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因此,金融市场中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理财市场消失,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监督银行的投资行为,再缺乏惩罚机制下的投资发生亏损的概率大大增加。
为了改善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中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防范潜在的风险进一步暴露,需要从商业银行、投资者以及监管者三方着手。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预测能力,对从国外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要认真研究,准确判断其风险和收益,判断是否适合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培养理财产品设计人才以此提高创新能力。同时,真正树立“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对自身产品做宣传销售时不能故意隐瞒潜在风险,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其次,投资者自身应该树立起成熟的投资理念,国内投资者往往认为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只会稳赚不赔,或者即使有风险意识也往往在销售人员的“吹捧”下偏听偏信。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是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对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进行仔细研究分析,认清风险,并且在认真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再次,监管层应该顺应理财市场高速发展潮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秩序。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宣传过程中通常对其产品冠以夸张名称的现象,监管层应该制订理财产品宣传制度,禁止诱导性广告宣传。同时规章制度的形式强制商业银行定期披露其理财产品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对银行道德风险进行相应惩罚,充分发挥理财市场中的“用脚投票”机制,切实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