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知名信托的“成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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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为客户的家族信托赴港奔走、连续数月多方协调时,国内多家私人银行、信托公司还在酝酿家族信托本土产品的开发,当时已经达成共识,量身定做一单家族信托的资金起点为5000万,但我的一位客户在等待数月磋商无果后还是选择了设立境外信托。直到2012年下半年,国内首单家族信托在平安信托诞生,2013年5月,继信托公司之后,家族信托又在私人银行领域实现“破冰”,花落招商银行。
家族信托以其有效的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功能,越来越受到国内名商富贾的青睐,但这一领域在境内毕竟还刚刚起步,处于探索阶段,许多业内外人士往往管中窥豹,不得要领,更有甚者,委托人自身面临法律风险而不自知。因此,我们从“财富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有视角出发,为您解析几种国内外知名信托案例类型,以供借鉴参考:
一、综合型信托
综合型信托集多种目的于一体,如风险隔离、财富传承、信息保密、合理节税等,因涉及多种利益,因而对信托安排要求较高,结构上需要层层架设非常复杂。顶级富豪家族,往往选择设置这类型的信托,如洛克菲勒家族、李嘉诚家族等。
1、洛克菲勒家族
美国总统几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却始终未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洛克菲勒家族设置了自己的信托公司来打理家族成员的私人财富,以达到财富增值保值、顺利传承、合理避税等功能。
据资料显示,小洛克菲勒成立了专门的家族信托公司,用于持有家族90%的股权,这样可以保证家族对公司股权的有效控制。
同时信托的受益人分别设置为洛克菲勒家族的子女、孙辈及对应的慈善机构,一份信托协议对应一个受益人,每份信托的本金自动传给其受益人的子女。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信托委员会同意。例外的是,小洛克菲勒的妻子和女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动用信托的本金,只能获取收益。这一安排可以达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避免纠纷的产生,保证家族财富至少能够传承至第四代。同时设置慈善机构作为受益人,实现家族的慈善目的,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而且这些信托全部采用不可撤销的信托形式。这意味着,委托人把资产注入信托之后,即在法律上完全失去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控制权,这样的设计主要是出于税收的考虑。
当然为了保证设立人对信托的有效控制,小洛克菲勒成立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并给予其处置信托资产的绝对权力,包括有权指示受托人按其指令行动以及在信托委员会投票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更换受托人等。这个五人小组全部由小洛克菲勒的亲信担任,通过这种设计信托设立人其实事实上仍然间接控制着他设立的所有信托。
2、李嘉诚家族
2012年5月25日,李嘉诚家族分家方案公之于众。李嘉诚将次子李泽楷持有的三分之一家族信托权益转让给长子李泽钜,而李泽楷则将获得数倍于其资产的现金支持,以发展新事业。这2900亿港元的分家仅通过一步股权转让就轻松完成,李嘉诚家族是如何做到的呢?其奥秘就在于构建了复杂而精巧的双层信托结构。再持有长江实业股权时,最上层是Li
这种层层信托设置,对家族财富进行了“隔离再隔离”。在这两层信托架构间有股权关系,但注入不同信托中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分割开的,这样股权转让更方便,且不会对信托里的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通过这种信托设计,李嘉诚家族可以实现对财富的有效控制,给予子孙后辈充分的生活保障,同时便捷的股权转让方式为第二代继承人提供了顺利分家的可能性,以便鼓励家族成员不同方向的发展,稳定家族企业内部结构。这为面临分家困扰的富豪们提供了借鉴。
3、新鸿基郭氏家族
新鸿基地产由已故著名港商郭得胜创办,郭老在世时成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基金,将其拥有的大部分新鸿基地产股权转入该信托基金管理。郭氏三兄弟所持新鸿基地产权益由信托统一持有,而兄弟三人均为受益人。
从信托设计可以看出郭得胜在辞世前设立信托基金的目的,就是想让三个儿子“同上同落”,每个人都无法单独出售股权,或分拆业务出来自立门户。这种安排有利于家族对企业的控制,避免分散股权。
然而根据郭氏家族信托基金的契约规定,如委托人身故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除非公司进入僵局,否则公司董事的任用、解聘等事宜全部由董事会决定,这就导致家族企业实际上被董事会所控制。而郭炳江和郭炳联在董事会更具影响力,因此导致长子郭炳湘虽名义上兼董事长和行政总裁,但却没有实际控制权,从而引发家庭矛盾。
郭氏家族信托的失败的原因很多:家族信托执行人安排不当,家族信托的设计不尽合理等。这些经验教训对财富拥有者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慈善信托
家族慈善信托基金目前在国内尚属新鲜事物,但在发达国家却是富豪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不仅能够实现信托的功能,满足“留富于己”的传承目的,更能实现“还富于民”的社会价值。
1、邵逸夫家族
邵氏信托基金是邵氏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该邵氏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为Shaw
2、王永庆家族
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也设立了慈善信托——长庚纪念医院基金会。该基金会于1976年以捐赠股份形式成立,是台塑集团核心企业的主要股东,随后不断注入大额资产然后购买核心企业的股权,持股比例不断提升。王永庆还透过基金会理事会让子女们把持基金营运权,领导长庚纪念医院,实际上等于间接控制了集团的核心企业;同时王永庆还赋予理事会选择慈善基金受益人的权利,这样家族就可以全面控制该基金的流向。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信托存在一定弊端。因为受托人的职责在于为受益人利益服务,这意味着受托人需要权衡受益人的身份利益。如果一个信托的受益人全都是家族成员,他们的性质比较相同,而如果受益人又分为慈善组织和家庭成员两种类型,则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导致部分受益人对受托人行使权利的效力不与认可,进而影响信托的执行。
三、信托式持股
利用信托持有公司股权的设计,在多种功能、架构复杂的家族信托中往往是最关键的结构之一,例如上述被我们总结为“综合性信托”的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李嘉诚家族信托中都主要运用了这一手段。这里单独列出来专门解读,是为进一步聚焦分析信托式持股在抵御股权分散风险方面的突出优势。
1、默多克家族
默多克并不直接持有新闻集团的股权,而是通过其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了15%的股份。但实际上默多克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机制,使得家族信托基金实质上拥有对新闻集团38.4%的投票权。这种安排确保默多克家族可以有效规避因离婚、继承而引起的家族企业股权变动。
另外默多克还采取了不同子女区别对待的策略,前妻的4名子女享有基金的表决权,而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并不享有表决权,而仅拥有受益权。这一设计进一步加强了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防止外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龙湖地产
2012年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与前夫蔡奎结束婚姻关系,而股权分割却波澜不惊,这是由于公司上市前,两人已将各自的股权分别设立了信托。吴亚军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基金持有超过公司45%的资产,前夫则通过蔡氏家族基金持有公司30%的权益。两个信托独立持有股权,分别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独立管理相关资产。
这两个例子很好的展示了信托式持股安排,可以有效防止因股东自身原因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因婚变和继承纠纷影响企业运营的风险。
四、败家子信托
为防止家族继承人成为纨绔子弟,或者受益人挥霍财产,一些富人在设立信托时会专门设置“败家子条款”,又称“限制挥霍条款”,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以达到既保证子女富足生活,又防止其过度骄奢的目的。
1、沈殿霞信托
据媒体报道,肥肥去世时将留下的数千万港元遗产成立信托,受益人当然是她最疼爱的女儿郑欣宜,信托规定待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取部分资金,并规定当其面对资产运用等重大事项时,最终决定都由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同时肥肥还指定前夫郑少秋和信赖的朋友共同组成“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郑欣宜因年纪太小、涉世未深而挥霍遗产,二来可以防止有心人士觊觎庞大财产,三来杜绝受托人“监守自盗”。
2、梅艳芳信托
梅艳芳去世时也为母亲设立了类似目的的信托,以防止母亲赌博挥霍,并保证其晚年富足生活。然而,由于其遗嘱效力受到挑战,且缺少“保护人”、“监察人”等角色设置,执行不力,所以自阿梅去世,就不断遭遇诉讼,近日媒体更是爆出梅妈无钱生活,交不起房租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