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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离婚财产分割系列---股票如何分割?

(2013-04-03 17: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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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不仅要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还要终止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界定。这样既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是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即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便可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

    如果没有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股票分割的几种不同方式:

    1、确定分割时间点,固定市值后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认一个时间点,固定在这一点上的股票市值,从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受诉法院确定一个时间点,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判决的时间等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确定特定的时间点后,法院一般会采取在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另一方支付对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2、采用竞买的方式分割股票,双方如果未能达成折算股票市值的特定时间点,也可以由双方对现有股票进行竞买,价高者得,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3、直接分割,对于双方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达成一致的夫妻,法院一般会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采用这种方式分割,股票账户由原先的一个转成两个,股票转到各自的名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的程序

   1、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2、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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