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期间贱卖共有房产,被判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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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70万元。经查,潘女士女儿购房的总价款为1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潘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点评:
看了上面的案例,细心的朋友可能会想到我上周发表的一篇类似的博文,名字叫《闹离婚期间女方卖房子 男方称妻子侄子恶意串通》,这两个案子情节相似,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焦点就在于: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按照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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