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婚恋变奏曲·被骗的宫外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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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人为升职隐瞒婚史,恨嫁白领为婚姻自寻短见,当喜结连理终成美梦一场,因爱受伤的赔偿能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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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如果承诺书真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那就是无效。那么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那就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而赵亚丽的父母并没有采取这些行为,只是如王鹏所说的不依不饶,这不依不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言词过激的说理,而不属于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