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的公益律师常伯阳: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2014-06-30 08: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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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下附当时的其中一份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女、汉族、****出生,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行政村西新庄村民组村民,住新西庄**号,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西新庄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法定代表人苗新田,系西新庄村民组组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法定代表人胡喜明系保合寨行政村村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发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收回原告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补偿金1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出生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村,后一直生活在本村,系西新庄村村民,以种菜为生。2007年8月24日原告与**在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在本村生活,户口也未迁出本村,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强制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并在每年分地时不再分给原告承包地(我们村的习惯是每年10月1日分一次地),造成原告现在无地可种,无以为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告无故剥夺原告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土地的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9年4月,村里卖出部分可耕土地,每位村民补偿12000元,但被告西新庄村民组拒不向原告发放本属于原告的补偿金,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