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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不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升本考生诉至北京市高院

(2010-04-11 23:56:47)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益法律

司法部不发法律职业资格证

专升本考生已起诉至北京市高院

4月6日

 

因学历为“专升本“未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热议,新华网、中央电视台均做出相应评论。4月6日下午,山东考生小芳(化名)通过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立案编号0042),高院立案庭同样未受理此案,而是以信访监督方式处理本案,让小芳及其代理人再去二中院找高姓审判长。 

同日下午,另一专升本考生王玉珠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寄送了起诉书。代理人于方强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二中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理应受理本案。 

上周五(4月2日),两位考生均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北京高院监察室进行投诉,投诉北京二中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裁定书的行为违法。

 

“好像我从来都没有申请过资格证” 

小芳(化名)是山东的一名考生。2008年参加司法考试,成绩369分,超过分数线9分。根据当年司法部的报考公告,小芳于2009年6月底取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后,去当地司法局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局工作人员接收了材料之后让她回去等等,结果这一等就是半年。“申请的时候没有给回执,申请材料到现在也没退,什么说法也没有,电话答复也没有。好像我从来都没有申请过资格证一样。”小芳表示很无奈,“去年12月我再次打电话去司法厅询问,工作人员说还没结果。”  

今年年初,小芳委托了益仁平中心的于方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司法部行政不作为。“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许可或者不许可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但至始至终,我们没看到任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答复。”于方强说

 

司法部VS司法厅 

“我觉得司法厅在为司法部‘背黑锅’。”小芳说,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发放要经过地(市)司法局的初审、省(区、市)司法厅(局)的复审,最后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如果司法厅认为我不符合申领条件,直接给一个书面决定,这有什么难的?” 

于方强对此说法表示同意。“实际上,这不是司法部第一次让地方司法厅(局)‘背黑锅’了,2002年就有这样的案例。”于方强指的是2003年北京景律师诉司法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对已经执业5年的景律师的律师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司法部呈报《关于考核授予景××同志律师资格的请示》。但此后两年多的时间景先生一直没等到司法部对请示报告下达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随后,景先生一纸诉状将司法部告上二中院。当时司法部就把责任推给了北京市司法局。说他们早就将景先生不能被授予律师资格的意见打电话通知了北京市司法局。 

“这一招很绝。作为司法部的下级行政单位,可以想见北京市司法局憋屈劲。天知道司法部到底有没有通知北京市司法局。”于方强表示。 

“好在当时的司法环境还挺不错,这个案件司法部败诉,法院判决司法部30天之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案情很简单,理由很充分。稍微有点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案例,于方强也就在诉状中提出要求司法部就原告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作出决定。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应由司法厅出具,但山东司法厅没有给我不受理的书面决定,所以我认为山东司法厅已经复审通过了我的申请材料,是司法部没有没有给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小芳这样解释起诉司法部的原因。

 

不仅仅是08年:09年专升本考生可能也无法领取法律资格证

(以下系09年考生自述):

我们是天津高校法学院2010年应届毕业生,是参加天津市08年高职升本统一招生考试从专科升入本科的,两年全日制学习。在天津考区报名参考了09年(也就是继王玉珠事件发生已一年后的第二个司考报考年)国家司法考试并通过,而这个3月的30号却被告知,我们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可能通不过7月份申请授予资格证的审核,既而不能在10月被授予法律从业资格证并且当场奉劝我们接受让我们及早准备再考!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解释他们有作出了和王玉珠事件一样的说明,即我们是专升本的学生,不包括在司法部报考公告所列的“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之列。但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接下来的交涉过程中他们还做出了很多让我们震惊的举动和说辞。 

3月30号下午两点我们6位天津地区通过的专升本学生(天津地区此事件涉及7人,1人回家不在学校故未到)被通知到司法局“核对信息”,“核对”以一对一会面的方式进行,在第一个考生被叫走后,剩下的毫不知情的我们5人还在等候室谈笑风生,然而等第一个女同学红着眼圈回来后我们即得知情况不妙,在第三个同学被要求单独约见处长时我们集体提出抗议---一起谈。稍后司法局考试处徐处长跟我们说了上面提到的被告知的内容,在此之前我们不知道王玉珠事件也从未耳闻过天津甚至全国有这种危机存在的可能性。在理由上,他及其他两位工作人员除了说专升本2010年应届毕业生不包含在“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之列外,还给出诸如“我们不属于全日制,我们不是全国统招的”这样荒唐至极的理由,他拿出一个不带任何题头的被称为“司法部解释”的文件给我们看,上面是这样对“全日制”作出解释的: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四年制。他们说这些解释在09年的司考网上报名须知中都有提示,是我们没有看清楚,而每个参考的专升本考生都知道这个理由纯属胡扯,一个两个考生看错有可能,难道天津所有专升本考生包括学校方面都没有看到须知关于禁考人员的提示吗?!做为我本人是绝对认认真真的阅读了网上报名须知的,绝对没有看到这个解释,别说醒目的红色提示,就是黑色同字体的文本我也没有看到。再进一步而言,这一解释合理合法吗?!这种事后解释难道不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违背吗?!和王玉珠一样,我们查找了很多文件,至此官方网站公布的所有关于08及09年参考的公告都表明我们作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是有权利参考的,并且有地方(扬州市司法局、无锡市司法局)关于现场确认的提示细则里有提到:普通高等学校2010应届毕业生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简称“统招”并且没有指明“全国”),全日制(与自考夜大函授等对应)本科生,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三者缺一不可。须由所在院校(或教务处)出具并载有上述三个条件内容的格式证明,方可报名。而天津司法局考试处却荒唐得作出这种推卸!第一次会面就在对这些词眼的以及我们报考时看没看见的问题上纠缠。 

4月1日,我们得知回内蒙家的那位同学被通知当天上午赶到司法局看看她手里有自考本科证是否可以审核通过的消息,我们决定再次去说理,第二次碰面我们带了相关文件过去并指出他们工作存在失误他们就把矛头对向司法部的文件纰漏,而第一次面谈他们是否认司法部文件纰漏力争我们存在过错的;这次他们承认了过错不在我们同时也彻底否认他们的工作存在失误。他们说天津08没有这种情况出现别的地方有,那作为从事司考管理工作的他们为什么不在09年的地方报考公告中说明?并且不在报名确认现场作提示?在我们这样的质问中,徐处长说他们在我们报考后才知道,好,那为什么不在知道后及时通知到涉及的考生而一定要等到通过了要领证了才告知?人家齐齐哈尔司法局在王玉珠事件后还找到涉及的已经报名的考生退还了考试费用了。从网上报名通过到现场确认资格到领取准考证参考再到考试通过合格线,在将要申请证书授予时却被告知报名条件不符,如果说这种不公第一年是司法部的错误,把第二年还让这一闹剧重演也应该部分归咎地方司法部门了。就这一个“抱等‘平安’”的心态让多少升本考生浪费了诸多精力、财力和时间,当然还有希望。一个科长还很不负责得说他认为天津“应该”没有这样的考生,注意,“应该”?这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任的态度吗?情况不只是如此------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以专升本在读身份报名08年司法考试通过并授予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在天津考区存在过。当我们指出这一情况时,考试处极力否认并以辞职相担保。至于我们回内蒙家的那位同学,在她找到考试处提交了自考本科毕业证等相关文件后,考试处当即给北京寄出了快递,并当着我们的面联系了北京方面一个称为“孙处”的人说材料已经寄出。在此之前,我们的这位同学曾在12月询问她有自考本科证可不可以不等到专升本毕业提前申请领证,而考试处的明确告诉不可以,这一次其处理方式及态度却截然相反。当我们问道这个是依据什么程序时,他解释说我们同学这种情况可以作为考试报名时的误填处理,现在报到司法部去把报名信息更改一下,然后作为本科毕业报考申请法律资格证的授予。而我们知道以本科毕业身份报考的司考通过者申请领证的时间:12月1日至7日已经过去了。何况她跟我们一样是以2010年应届(专升本)毕业生身份报考的,按照这个道理,我们在申请授予资格证时手里也已经取得本科毕业证了啊?!当我们要求看司法部关于“报名误填情况处理”的正式文件时,考试处工作人员却搪塞其词。彼此心知肚明这个是通过“内部途径”解决的,这是光天化日的黑暗内幕!!这不只是一个有关资格证授予的利益问题,更是我们法律人的信仰问题!! 

自从司法部实行“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政策始,经过08、09年两届司考,遭受司考歧视的“专升本”考生就在努力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维护却一直无果,据今为止的一切官方文件皆不能成为司法部(局)自圆其说的根据。此事件在这个三月末愈演愈烈,诸如王玉珠遭受不公正的恶性事件还在天津继续,作为亲身经历此事件的我们看到的不只是司考学历歧视的表象。不管是司法部的政策失误还是地方司法局的审核疏忽或者是其他的什么丑陋原因,都不能以我们这些毫无过错的考生的命运为代价啊?!一群莘莘学子勤勤恳恳最终换来了这种“回报”,是法律的悲哀还是人为所造就?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吗?每个通过司考的人,都付出了很多,也牺牲了很多,而这一切却被主管部门一句轻飘飘的“符合与不符合”所操纵。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因此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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