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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山西疫苗事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0-03-29 04:38:09)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益法律

律师就“山西疫苗事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月19日

 

“山西疫苗事件”持续升温。继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声明坚持立场之后,北京律师李方平19日向山西省卫生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分为四大类14项申请。19日下午,该申请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山西省卫生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

 

阅读参考:

3月17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近百名儿童注射后或死或残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3/0317_17_1578306.shtml

3月17日:山西紧急核实“疫苗报道”中15伤残儿童情况

http://news.qq.com/a/20100317/002316.htm

3月18日:中国经济时报就“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声明

http://news.sohu.com/20100318/n270931020.shtml 

 

李方平律师简介:

公益律师,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案”(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起诉北京网通垄断(《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案之首)、反垄断第一案起诉网通(《检察日报》社2008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篇")

 

以下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第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本人申请公开:

1、  贵单位是否收到关于山西省疾控中心疫苗遭受高温暴露的举报;

2、  贵单位是否就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的举报进行单独或联合调查;

3、  是否调查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无疫苗经营资格;

4、  如进行调查是否做出书面结论;

5、  如果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本人申请公开:

1、因储存、运输疫苗不规范,导致疫苗变质,继续进行注射的,会给接种人带来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第三,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除外。

1、本人申请公开:既然当时医学专家鉴定并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贵单位接到报告后是否考虑与“疫苗质量不合格”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并提请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封存检测。

 

第三,在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作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后,山西省卫生厅表示“对有关报道中提到的15名致伤致残儿童,山西省卫生厅已根据线索,紧急安排人员赴基层逐一作调查核实”。申请公开:

1、本次调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织;

2、若有,该组织的人员构成情况即负责人;

3、该调查采用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

4、该调查的调查内容;

5、一天时间的调查能否就得出科学的结论。

 

第四,山西省卫生厅下发文件的附件《山西省2006年麻腮风联合疫苗免疫接种活动实施方案》中规定“为保证免疫接种的安全有效,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

1、规定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哪些生产厂家的疫苗获得了标有“山西CDC专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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