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谴责北京西城法院对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的一审判决

(2009-11-06 00:41:27)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谴责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的一审判决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115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乙肝携带者诉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7766号认为,原告乙肝携带者与国家大剧院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判决书还认为,对于国家大剧院的体检,原告乙肝携带者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与国家和政府近年来多次宣示的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客观上起到了庇护歧视、鼓励隐私侵权行为的作用。我们对法院的枉法判决予以谴责!

 

一、无论哪一个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不应受到法院的庇护。

难道乙肝病原携带者只有劳动就业方面的权利才应该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法律只在就业领域禁止乙肝歧视,而在其他领域允许乙肝歧视吗?法院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并不是只在就业领域才有乙肝歧视,乙肝歧视在任何场所、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发生,而且,任何领域发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应该被法院庇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该法中所称“任何单位”,显然包括国家大剧院这样的单位,即使乙肝携带者实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就业,对他进行歧视也是违法的。

 

二、医疗机构没有履行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很显然,医疗机构与体检者存在医患关系,泄漏体检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因体检者知情与否而改变;尤其是,医疗机构利用体检者对法律禁令不了解、缺乏权益意识的弱点误导体检者、泄漏体检者的乙肝携带信息,更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显然违背了现行法律,无异于对国家大剧院违法行径进行的公然庇护,无异于对体检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的公然开脱和鼓励。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近一亿人,长期以来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了严重的歧视,这种严重的歧视现象伤害了乙肝携带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方面,令整个国家蒙羞。在乙肝携带者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国家对乙肝歧视问题予以了特别的重视,不断出台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央政府多个部委的官员也发表谈话,承诺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平等权利。然而,我们看到,一些法院的所作所为却在对抗国家的进步趋势,连已有的保护性法律在一些法院那里都还行不通。

我们得知,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个长期推动消除社会歧视现象的公益机构,我们赞赏乙肝携带者锲而不舍依法维权的决心,并将持续关注本案,直至有一个合法、公正、合理的结果。

 

 

 

 

 

 

 

 

实习生称因乙肝丢工作 告国家大剧院一审败诉

20091102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9-11/02/content_12372140.htm

 

    大学生小亮(化名)在国家大剧院实习一个月后被终止实习关系。小亮认为,这与其是乙肝携带者的体检结果有关,将国家大剧院和负责体检的和平里医院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小亮败诉。目前,小亮已提出上诉。

 

    去年10月,小亮被国家大剧院录用为实习生。小亮说,相关负责人称“实习期4个月,如果表现好可以继续实习”。一个月后,他应单位要求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体检后,国家大剧院要求他复查,得知小亮是乙肝大三阳(属乙肝携带者)。不久,小亮被通知实习期满。

 

    小亮认为,因他是乙肝携带者,国家大剧院终止其实习是对他的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且国家大剧院强行要求他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违反了相关规定。和平里医院将涉及体检者隐私的信息泄露给国家大剧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小亮将国家大剧院、和平里医院起诉,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

 

    庭审中,国家大剧院称,终止实习与体检无关,单位提供的是临时性的实习机会,有权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决定终止实习关系。另外,单位没有强制要求他体检,小亮自行前往医院体检并承担费用,说明他对体检项目、程序有充分认知。和平里医院辩称,发现小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后,体检中心经小亮同意后进行复查,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将结果通知单位,并不侵犯其隐私。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亮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国家大剧院以岗位需要及员工健康为由要求体检,小亮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