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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广州公务员歧视事件:贫血基因考生申请行政复议

(2009-09-19 19:03:36)
标签:

杂谈

分类: 其他反歧视

 

考公务员歧视贫血基因携带者?

地贫基因携带者考生今日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9月16日

 

    在今年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多位考生在体检中因被检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失去了被录用公务员的机会。9月15佛山的两位考生向佛山市人民政府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认为佛山人事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体检进行了错误的操作和并对体检结论进行了错误的判断。

9月16日,又有几名佛山考生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一名在广州的省直公务员考生也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附后)。据了解,地贫基因携带者在广东本土人中占近12%,人群非常庞大。

    这些考生2009年4月参加了广东省的公务员考试,均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2009年6月参加了公务员体检。在公务员体检中,他们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数值偏小,被要求进行进一步检查。2009年7月,考生们按人事部门要求进行复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该检查认定这些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2009年8月,经考生申诉,人事部安排其进行了复检,检查项目依然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最终这群考生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在申诉信中考生们认为人事部门进行的体检的项目和操作不符合国家规定。他们认为人事部门在体检项目中增加了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该项目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人事部门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也未做任何说明。而人事部门正是在在考生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都合格的情况下,以其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

考生们同时指出他们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检查的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未有《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中所描述的任何贫血症状。考生呼吁人事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要对血液病范畴做出过宽定义,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他们认为,携带地贫基因是他们本身无法避免也无法改变的,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使一个健康的无任何临床症状的人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这将是对这一类考生极大的不公。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国家人事部于2005年、2007年相继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范了体检项目,消除了公务员招录中的多种健康歧视和生理歧视。“超出中央政府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显然是一种中央政府所禁止的歧视行为”,陆军这样认为。 


相关链接:

    “地贫”即地中海贫血病,临床上常分为轻型、中间型和重型;中重型地贫症状明显,但轻型地贫和地贫基因携带者基本没有体征表现,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这种病在北方罕见,而在南方较多,特别是两广地区。

    据地贫研究专家、广州南方医院儿科主任李春富教授介绍,地贫基因携带者在广东本土人中占近12%,人群非常庞大。他认为地贫基因携带者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务员考试体检判定为不合格是不对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男,汉族, 1987 年*月*日生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人事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大福路14号市府大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英杰   职务:局长

 

复议要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的行为违法;

2.要求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4月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务员考试,申请人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2009年6月22日按被申请人要求在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参加了公务员体检。之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为由,要求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检查,2009年7月11日,申请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进一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该检查认定申请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不合格。2009年8月5日,经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了复检,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最终被被申请人认定为:体检不合格。申请人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体检进行了错误的操作和并对体检结论进行了错误的判断: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体检的项目和操作不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9条,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005年1月,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对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部门参照执行。2007年3月,卫生部、人事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手册》),对标准的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要求各级部门参照执行。该手册中明确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综上可知,国家对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各级部门在招考过程中应该参照该规定执行。

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广东省公务员体检,其所使用的体检表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完全相同。而申请人报考的职位并非是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只要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各项要求就属于合格。在该体检表列出的各个项目检查中,申请人未被检查出任何异常,符合《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规定的各项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体检合格。但在体检之后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平均红细胞体检(MCV)偏小为由,要求申请人进行复查,复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

申请人通过认真查阅《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以及体检表的各个项目,发现公务员体检中的血常规项目中的五项必查项目为红细胞总数(RBC)、血红蛋白(HGB)、白细胞总数(WBC)、白细胞分类计数(DC)和血小板计数(PLT)。同时根据规定可知,公务员体检项目不得随意增减,除非被申请人证明该项目的必要性,否则该体检项目无效。

《体检标准》中规定血液病为不合格,而确定是否为血液病,《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也做了详细规定。判断是否有血液病的基础即是血常规五项,当该五项出现异常且无法判断是否为体检不合格时,被申请人才能要求申请人进行复查。

而被申请人在体检项目中增加了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该项目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也未做任何说明。被申请人正是在在申请人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都合格的情况下,以其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隐私。

如果如被申请人所说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是为了排查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但《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也并未对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做出规定,而对于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是否能完全排查出地中海贫血基因,被申请人及医学专家也未给出肯定答复。

如果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确实属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应该排除的对象,公平的操作办法应该是对所有体检者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而不是用一个非必查且不能完全排除的项目来判断。况且《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至今未明确规定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属于不合格,未设定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的项目,也从未设定任何其他涉及人体基因检测的项目。申请人还发现在其他省市的公务员体检中,并未对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进行排查。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体检违反了相关规定,增加了不必要的项目,对申请人的身体检测超出了《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的要求;该认定申请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

《体检手册》中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里面提及“为便于医师掌握使用并作出判断及结论,避免对《标准》中的条文产生不同理解,特就《标准》的条文逐条予以解释说明”。因此,即使该检测是必要的,那么判断地贫基因携带者是否合格应参照《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避免对血液病范畴做出过宽定义。

    《实施细则》在对血液病的条文解释中指出“血液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主要为各种贫血)、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及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各有其特点”。

    地中海贫血医学上属于贫血类血液病,而在如何判断考生是否贫血上,《实施细则》也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解释,解释中提出“贫血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20 g/L, 女性<110 g/L,即可诊断为贫血。”

通过上文解释可知,考生的身体临床病症中“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为判定是否属于贫血的必要条件,即男性高于120 g/L为正常,申请人的血红蛋白含量为136 g/L,处于正常范围值,而且肝脾都没有出现异常(没有偏大和偏小)。也就是说申请人虽然是地贫基因携带者,但根据《实施细则》,申请人并不属于贫血,没有贫血的临床病症,不能认定为贫血类血液病。

同时查阅医学资料可知,轻型地中海贫血患者、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静止型患者无症状或轻度贫血,脾不大或轻度大,能存活至老年,本病易被忽略,轻型地中海贫血患者或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静止型患者无症状无需特殊治疗。申请人能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且其身体没有任何的症状表现特征。

因此,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体检情况归类为贫血类血液病而认定其体检为不合格是不正确的判断,体检结果应该判定为合格。

况且,据地贫研究专家李春富教授介绍,地贫基因携带者在广东本土人中占近12%,人群非常庞大。携带这种基因是我们无法避免也无法改变的,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使一个健康的无任何临床症状的人被判为体检不合格,这将是对我们这一类考生极大的不公。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规定的各项标准,而被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进行了错误操作,并对申请人的体检结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导致了申请人丧失了获得公务员资格的机会,剥夺了申请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谢**     

2009年9 月15 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

1.3  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2.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6.1  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6.1.1  红细胞总数(RBC)

6.1.2  血红蛋白(HGB)

6.1.3  白细胞总数(WBC)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DC)

6.1.5  血小板计数(PLT)

 

关于血液病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3.1  条文解释

    血液系统由血液与造血器官组成,造血器官包括骨髓、脾脏、淋巴结及分散在全身各处的淋巴组织和单核-吞噬细胞系统。血液系统疾病系指原发于和主要累及血液与造血器官的疾病(前者如白血病,后者如缺铁性贫血),俗称血液病。患其他系统性疾病而有血液方面改变者,只能称为系统性疾病的血液学表现,而非真正的血液病。

    血液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主要为各种贫血)、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及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3.1.1  贫血  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20 g/L, 女性<110 g/L,即可诊断为贫血。贫血可原发于造血器官疾病,也可继发于某些系统性疾病(如慢性肾病、慢性肝病、各种病原所致慢性感染、恶性肿瘤等)。贫血的病因学判断非常重要,病因不同预后各异,除某些原因造成的缺铁性贫血外,往往难以彻底治愈,属体检不合格。常见的贫血有以下几种:

1)缺铁性贫血:是最常见的一种贫血,系体内缺乏合成血红蛋白所必需的铁所致,其特点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常见病因包括慢性失血(如月经多、痔出血、溃疡病、钩虫病等)和铁吸收不良(如胃大部分切除术后、长期腹泻、胃酸缺乏、嗜好浓茶等)。预后取决于病因能否消除,若能消除病因,贫血多能很快纠正。所谓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也是从病因角度而言,主要指不良饮食习惯或月经过多、痔出血等原因引起的贫血,此类贫血在血红蛋白含量男性不低于90 g/L、女性不低于80g/L时症状并不明显,病因易消除,对机体影响较小,病因消除后血红蛋白含量易恢复正常,预后较好,故可按合格处理。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及造血微环境损伤所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综合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骨髓增生异常等。再障分为急性型和慢性型两种。急性型起病急、进展迅速,临床主要表现为出血(如消化道出血、血尿、眼底出血和颅内出血等),容易并发感染,病死率高;慢性型起病缓慢,多以贫血为主要表现,病程较长,缓解、发作可反复交替,迁延多年不愈。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3)巨幼细胞性贫血:是由于叶酸和/或维生素B12缺乏致DNA合成障碍所引起的贫血。其特点为造血细胞体积增大,涉及红细胞、粒细胞、巨核细胞系列,临床上常表现为全血细胞减少及伴胃肠道症状。常见原因为长期素食、偏食、蔬菜烹调不当、不适当的节食、胃肠道疾病引起吸收不良、服用干扰叶酸和/或维生素B12吸收的药物等。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4)骨髓病性贫血:是由于骨髓被肿瘤细胞或异常组织浸润而引起的继发性贫血,其特点为骨痛、骨质破坏,贫血伴幼粒幼红细胞血像。常见病因有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及转移癌等。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也可由感染、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素而引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管内溶血和血管外溶血。两者均作不合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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