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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拒录残疾考生、乙肝考生被指歧视遭举报

(2009-09-19 16:58:39)
标签:

杂谈

分类: 其他反歧视
 

首都医科大学拒录残疾考生、乙肝考生被指歧视遭举报

2009年7月22日

 

首都医科大学09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规定将不录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这一规定被指为“歧视”。7月22日,民间反歧视人士向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联等部门分别寄送举报信,要求撤销首都医科大的相关招生体检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拒录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肢体残疾考生

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于2009年4月16日发布《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详见附件一)。该招生章程第十二条第五款称:“我校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不要以我校各专业为实现理想的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我们不予录取。”

对于设置这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该章程解释为:“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

 

公众质疑: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残疾人违法

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受到了多方质疑。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于7月22日向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联分别寄送举报信,认为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存在乙肝歧视、残疾歧视等,要求予以撤销。陆军认为,首都医科大学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肢体残疾考生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也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首都医科大学将残疾考生拒之门外,并且进行乙肝歧视,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纠正首都医科大学的违法招生政策。”

致力于服务脆骨病等罕见疾病患者群体的瓷娃娃关怀协会会长王奕鸥女士表示,躯干和肢体残疾,只要不属于持续恶化的情况,能够完成所报专业的学习,任何专业都不能拒绝录用,这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每个高校理应遵守。09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在陆军寄给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联的举报信中写道:“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不仅仅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也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理应负有传播文明的责任,理应负有更多的人文精神。然而,首都医科大学,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高等院校,却制定了歧视性的招生政策。这是对社会歧视现象推波助澜,也践踏了‘有教无类’的教育伦理。”

“希望这个举报能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对多处严重违法的《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以体现政府相关政策的严肃性,体现政府对考生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精神。”陆军这样说。

 

 

 

 

附件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中存在严重违法歧视行为的举报信》

附件二:《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附件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中存在严重违法歧视行为的

举 报 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首都医科大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残疾人歧视、乙肝歧视,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也违反了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特此致信你们,望予以严肃查处。

 

一、《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多处违反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就读医学专业的限制,对于肢体残疾的考生,也仅限制就读法医学专业,对医学院校的其他专业没有任何限制。这表明肢体残疾考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的相关权利受到政府的保护。然而,《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却仍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不要以我校各专业为实现理想的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我们不予录取。”

中央政府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考生的权益,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章程》却公然违反《指导意见》、侵害考生权益。

 

二、首都医科大学对肢体残疾、乙肝携带进行限制的做法,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首都医科大学对肢体残疾、乙肝携带等方面的招生限制,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

 

三、首都医科大学的歧视做法,助长了教育歧视之风。

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不仅仅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也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理应负有传播文明的责任,理应负有更多的人文精神。然而,首都医科大学,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高等院校,却制定了歧视性的招生政策。这是对社会歧视现象推波助澜,也践踏了“有教无类”的教育伦理。

鉴于上述理由,我致信你们,对该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强烈要求对多处严重违法的《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以体现政府相关政策的严肃性,体现政府对考生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精神。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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