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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集团就业歧视案立案

(2009-03-22 23:13:06)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就业促进法》08年生效禁就业歧视

青岛海尔集团就业歧视案立案

海尔集团违规体检并拒录乙肝携带者被起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03月04日

 [以下新闻线索为义务提供,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因违规进行了入职体检并拒录乙肝携带者,海尔集团公司被诉至法院。2009年2月26日,此案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见附件三立案收费证明)。此次涉嫌就业歧视的企业是享誉国内外并拥有中国最具价值品牌的青岛海尔集团。专家建议知名企业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医学常识,成为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民间人士并且呼吁国家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消除就业歧视。

 

    海尔集团违规体检 大学毕业生因乙肝被拒

2008年3月,河南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杨华(化名)在校园招聘中应聘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杨华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海尔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即到海尔集团工作。2008年8月,杨华来到海尔集团报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海尔集团组织对新员工培训,并同时安排新员工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其中包括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验。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杨华随后被要求进行乙肝五项复查。海尔人力资源不仅将杨华“小三阳”的体检结果误读为“大三阳”,而且还监督其进行HBV-DNA定量检查。虽然检查结果正常,海尔集团洗衣机人力资源本部王部长还是以其是乙肝小三阳为由要求其离职。

海尔如此严苛的体检制度让杨华很吃惊,但其无视法律的做法更让其感到无比意外。作为全球知名企业,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海尔集团曾是杨华的梦想,而进入海尔也曾是让杨华感到无比自豪的一件事情。而当他发现如此一个大企业对医学常识竟如此无知,竟然容不下一个身体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甚至怀疑自己梦想的意义,刚刚开始的就业之路要怎样走下去?被无知企业击碎的自信要从哪里找回?

 

    公益机构援手 劳动者依法维权 

通过咨询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杨华了解到,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完全能够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国家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2007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2008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杨华决心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获得自己的利益补偿。在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帮助下,杨华收集了相关证据。同时,他得到了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律师的帮助,张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决定代理该案,为杨华争取权益。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杨华不断完善证据,并了解了法律诉讼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他也越发坚定了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力的决心。

 

    公益律师支持提起诉讼 法院研讨予以立案

在张海律师的帮助下,杨华提起了对青岛海尔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

张律师认为:海尔集团以杨华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杨华的平等就业权;其次,海尔集团的行为也导致杨华不能及时与其他单位签约,从而使他不能及时参加工作,打击了他的了生活信心,给杨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海尔集团作为一家民族知名企业,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没有尽到遵法守法的义务,辞退杨华违反了法律规定,影响了杨华的就业,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海尔集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081月,张律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在起诉书中,杨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3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就业歧视,在青岛尚属首例,法院表示要经认真研讨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期间,张律师多次前往法院与法官沟通,并取得仲裁委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交予法院。2009226日,崂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立案,收取立案费10元。

法院的立案让杨华深受鼓舞,他表示期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他的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现状仍严峻 民间呼唤《反就业歧视法》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长期从事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该中心负责协助本案当事人的黄溢智女士介绍:国家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明确陈述,乙肝携带者能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乙肝病毒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黄溢智介绍,在世界范围内,携带乙肝病毒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剥夺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作为全球知名企业,海尔集团严苛的入职体检让人震惊,其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更让人气愤。

据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立了“公平就业”的专章,而且特别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作为一家知名大型企业,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医学常识,成为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陆军这样认为。

陆军介绍,《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来,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种形式的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依然非常严重。“仅最近几个月,我们收集到的就业歧视案例就有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属相歧视、学历歧视、残疾歧视、乙肝歧视以及色盲歧视”。

据黄溢智介绍,222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针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44%的被调查企业存在对乙肝携带者的明显就业歧视,40%的被调查企业存在隐性的乙肝歧视。

    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认为:“在当前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就业歧视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使得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不仅使得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更加艰难,而且更易使他们产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公正”。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急需早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李方平这样呼吁道。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二:起诉书

附件三:立案费票据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二: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 汉族 1984年X月X日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海尔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职务:董事会主席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邮编:266101

被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 职务:董事长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邮编:26610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3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2008年XXXX应届毕业生,2008年3月与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8年8月报到后被人力资源中心安排致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8月4日,被告安排原告到青岛市四方区医院体检,其中肝功检查包括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8月8日被告组织原告到四方区医院复检乙肝五项,8月18日在被告的要求和监督下,原告又被迫进行了DNA定量检查。8月21日海尔集团公司以原告体检不合格为由,迫使原告离职,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以乙肝体检结果不合格为由辞退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卫生部的相关规章和文件。根据《劳动法》笫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2007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被告单位以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其次,被告单位行为也导致原告不能及时与其他单位签约,从而使原告不能及时参加工作,打击了原告了生活信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海尔公司作为一家民族知名企业,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尊法守法义务,辞退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影响了原告就业,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恳望判令被告的就业歧视行为违法,并承担上述诉请之责任。

 

此致

 崂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2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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