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盲歧视第一案起诉
(2009-03-22 2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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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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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歧视第一案起诉
当事人曾因受歧视引发轻生念头,经公益机构劝解走上理性维权路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2月26日
因在员工招录过程中拒录色盲考生,河南省农信社今日被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被拒录的色盲人士曾磊(化名)要求法院判令河南省农信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据悉,《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运用该法提起诉讼的色盲就业歧视案。反歧视人士称,加强立法才能彻底遏制就业歧视现象。
大学生应聘农信社 因色盲被拒绝录用
2008年2月22日,河南省农信社在河南农信网、河南人事考试网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公开招录员工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2950人。2007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的河南周口青年曾磊(化名)报考了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并在笔试和面试之后,以总第14名的成绩顺利进入最后的体检环节。当时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计划招录45名,按照招录公告的要求,考试过关的前45名全部进入体检。体检后,满怀信心的小张耐心的等待结果的公布。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他接到的却是对眼睛进行复检的通知。复检过后,曾磊忐忑的等待最后的录取结果,然而直到别人开始调档、政审的时候他仍然没有收到农信社方面的任何音信,焦急的他打电话到周口市农信社询问理由,对方称他的眼睛是色盲,不符合农信社的体检录用条件。
曾产生轻生念头 经劝解决心依法维权
随着越来越多的和曾磊同时参加招录的人开始接受农信社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开始走上工作岗位,他一天天陷入无助和恐慌。十多年的寒窗苦读,为的就是希望有一天能够施展所学,回报年迈的父母、报效社会和国家,然而刚刚踏入社会就遭到这样的歧视待遇,曾磊的自尊心、自信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这样的打击甚至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拒录后,他的情绪一直非常低沉,整日郁郁寡欢,对求职产生了恐惧,对前途也失去了希望,甚至一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2008年12月23日夜11点多钟,在一则给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郑州志愿者的手机短信中,曾磊写道“我将要用最原始的方法解决,希望我的鲜血能换来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完善”。
曾磊短信中的极端念头使得整个益仁平中心团队都非常忧虑。该中心负责人、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当夜就给曾磊发了多条短信、多次拨打电话,劝解曾磊放弃极端念头,代之以法律的途径来讨还公道。然而,曾磊当夜始终没有给陆军任何回复。
对于陆军和益仁平中心的志愿者们来说,这是无比揪心、无比漫长的一夜。
直到第二天,12月24日下午,曾磊才给陆军回复了短信,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决心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2009年2月26日下午,曾磊在益仁平中心的帮助下,委托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张少春律师,将河南省农信社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对待有规定 拒录色盲无依据
曾磊的诉讼代理人张少春律师认为,河南省农信社在《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录员工简章》中明确宣称:“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然而,该《通知》及其所附的《体检标准》对色盲并没有设定限制。
张少春律师介绍,周口市农信社的相关人员在答复曾磊关于拒录原因的时候声称,农信社是根据《体检标准》最后一条的规定作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从而拒录他的。《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张少春律师介绍,《通知》在正文中规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张少春律师认为,河南省农信社在组织此次体检时,在并未“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的情况下,随意规定了录用的体检标准,将色盲列入体检不合格之列,这违背了《通知》的规定。
据曾磊的另一位诉讼代理人、北京益仁平中心工作人员张灵继介绍,我国色盲总人数据统计约有4000万人。色盲人士也有诸多痛苦,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专业的选择和对某些行业工作的受限,如化学、农学、艺术等专业、行业。另外,色盲人士也被禁止驾驶车辆、禁领驾照。“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色盲人士从事一般职业并无限制,如果随意地拒录色盲人士从业,色盲人士的就业权、生存权如何来保障?这显然是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张灵继这样认为。
就业歧视现状仍严峻 反歧视立法需加强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长期从事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据该中心负责人陆军介绍,《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来,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种形式的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依然非常严重。“仅最近几个月,我们收集到的就业歧视案例就有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属相歧视、学历歧视、残疾歧视、乙肝歧视以及色盲歧视”。
拒陆军介绍,2月22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44%的被调查企业存在对乙肝携带者的明显就业歧视,40%的被调查企业存在隐性的乙肝歧视。
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认为:“在当前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就业歧视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使得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不仅使得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更加艰难,而且更易使他们产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公正”。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急需早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李方平这样呼吁道。
[相关链接] 色盲
百度百科对色盲的介绍:http://baike.baidu.com/view/6504.htm
维基百科对色盲的介绍: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9%B2%E7%9B%B2
附件一 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三 民事起诉状(另附)
附件四 案件证据材料(另附)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1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附件二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略)
附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节选)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新公务员体检标准实行 残疾人色盲者不再限制
京华时报 2005年1月21日
本报讯 昨天,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新标准为残疾人和乙肝病原携带者开设了绿灯。
未对残疾人设限制条件
据介绍,新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新标准取消了对公务员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残疾人和患妇科、色盲等疾病者也未规定限制条款。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表示,这次规定了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比以前的标准有所放宽。
携带病原排除乙肝算合格
新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有疑问考生可要求复检
人事部和卫生部日前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记者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