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发起,中石化被诉至法院
(2008-12-17 21:08:4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公益法律 |
起诉状
原告:李方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邮编:100038。
委托代理人:黎雄兵,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澜大厦501室,邮编:100016。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雄华,总经理。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1月29日,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被告北二环加油站购得93号汽油28.57升,单价6.37元/升,共计人民币181.99元。(见证据一)
原告认为:国家发改委之所以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导的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8%,其目的有二:1、扩大浮动是适应国际原油价格的市场波动;2、扩大浮动可以促进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民营石油零售企业的有效竞争。
被告在北京地区下辖550座自有加油站,300余座连锁加油站。自有加油站占有率达到了52.03%,市场占有率达到70.79%。(见证据二)
显而易见,被告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告认为:被告凭借其在北京地区乃至全国市场上无可比拟的垄断地位,一直“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汽油,攫取不合理的垄断暴利。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垄断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此,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3日
证据一:购买93号汽油发票
证据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有关被告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