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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考移民第一案在西安开庭

(2008-05-16 10:57:44)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益法律
  

中国高考移民第一案在西安开庭

原被告激烈争论“高考移民”判断标准

仅中央电视台被允许采访

北京益仁平中心,2008514日,于西安

 

514日,引起各方关注的西安高考移民集体诉讼案在西安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12名原告是否属于“高考移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本案引发了社会高度的关注,来自北京、河南、四川的多家媒体到场欲进行采访,然而仅有中央电视台被获准进入法庭采访。

 

案件回放:高考在即,被取消报名资格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西安市88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12名考生一纸诉状将灞桥区、招办区教育局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据悉这是国内就高考移民问题发生的第一起诉讼,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被媒体称为“高考移民第一案”。2008511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还专门举办了“高考移民集体诉讼案与高考移民问题研讨会”,邀请了学术界、律师界、NGO界人士进行研讨。

 

原被告激烈争论:是否属于“高考移民”?

今天的开庭从上午9点开始,至下午1点半结束,历经4个半小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12名原告的户籍是否符合陕西省高招的要求,是否属于高考移民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三被告称,12名原告在陕户籍、学籍均不满三年,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200728号),区招办取消12名原告在陕参加08年高考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应予以维持。12名原告的户口都是通过其父或母在西安购房这同一手段将户口落户西安,至今父母一方仍为河南省常住户口,其父母在西安买房是为了将考生户口迁入西安参加高考。因此,他们的户口均属于“非正常转入西安”,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对“高考移民”的定义。

原告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常伯阳认为,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灞桥区高招办以陕西省教育厅的文件为依据,取消12名原告报名08年高考的资格,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12名原告迁转户口的手续完全合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被告以“高考移民”定义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NGO声音:谁来维护“高考移民”的高考权?

“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陕西省招办的规定,‘户籍、学籍在陕不满三年’即不能在陕报名高考;同时,大部分的省级招办亦对户籍或学籍有所限定。这就意味着,这批学生,符合高招报名的条件,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却被排斥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北京益仁平反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说。

北京益仁平是一家致力于公共卫生领域和反歧视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全程关注和协助本案的进展,511日还在北京专门为本案组织了一次“西安高考移民案”及“高考移民”现象法律研讨会。

于方强认为,《教育法》并没有对受教育对象的户籍提出任何要求。“但,我国自产生高考制度以来,高招政策就留下了户籍不平等的深深烙印。”

 

法庭外的故事:仅中央电视台可以当庭采访

本案开庭时间公布后,多名准备立案的学生家长从西安各区赶来旁听,均被法院工作人员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拒绝进入法庭参与旁听。

媒体也是如此。开庭前,有多家媒体申请开庭采访,但除中央电视台外,其他媒体的申请均未获批准。一些记者只好以家长的名义参与旁听。但更多的媒体被拦在法庭外。

“《政府信息公开法》不是已经生效了吗?您可否告诉我不允许旁听的理由是什么?”

“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允许。”一位在院长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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