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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扬州市卫生局公开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

(2008-05-10 11:22:02)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检举江苏省扬州市卫生局招聘工作

公开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扬州市纪委:

 

《扬州晚报》于2008年3月13日公布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毕业生职位表》,其中明确规定,“不含乙肝病原携带者”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乙肝病原携带者都被拒之于此次招聘之外。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也违反了现行法律,特此向你们检举。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例如,2007年,就在江苏省,吴江市某企业以乙肝携带为由辞退了22名工人,被工人告上法院,此案被国内外媒体广为报道,影响波及海内外。

事实上,根据我国权威医学文件,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保护,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081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实施了乙肝检测,必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看到,这次扬州市公布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毕业生职位表》,却公然与党中央国务院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和保护政策相对抗,明确宣布不录用乙肝携带者,性质是极其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向你们控告检举扬州市卫生局的违法行为,盼望你们能关注此事,使得这种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扬州市卫生局予以一千元的罚款。

 

此致

敬礼

 

公民:陆军2008.04.2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电话:010-51917981

 

附件一:扬州市卫生局公布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毕业生职位表

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及医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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