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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益仁平建议加

(2007-11-11 14:39:53)
标签:

人文/历史

分类: 公益法律
  

建议《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明确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者权益保护

 

卫生部:

 

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在卫生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材料意见的通知”。对于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卫生部公开征集意见的做法我们十分拥护;同时,作为在公共卫生领域从事公益工作的专业机构,我们也愿意积极响应,认真研究该征求意见稿并且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发现,在《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没有对党和政府关爱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保护病原携带者隐私权的体现。遗漏了关于禁止体检机构在招、用工过程,及入、升学过程中未经受检者同意强行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相关规定,没有禁止强制检测艾滋病的相关规定。并且对于体检机构泄漏体检结果等违规操作,未设定相应惩罚条款。

因此,针对该《办法》尚待完善之处,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办法》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相一致,禁止在劳动就业领域的歧视性乙肝检测

长期以来,由于各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任意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乙肝检测、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的乙肝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得不到有效的的隐私保护,导致广大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相关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严重社会问题,2007年5月18日,卫生部与劳动部专门就此问题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该《意见》明确表明了卫生部对于乙肝体检的态度,即: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之外,体检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为体检项目。二、无论何种情况、何种形式的体检,体检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00710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将以上原则写入。我们认为,《体检机构管理办法》也应当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相一致,明确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之外,体检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为体检项目”,并应明确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之外,体检机构不得将劳动者保健体检结果中的乙肝检测结果交给用人单位”。

 

二、建议对《基本体检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所列乙肝、丙肝、艾滋病抗体检测项目,给予限制说明

在《目录》“一、体检站体检项目”以及“二、体检中心体检项目”等各个项目中均设有“乙肝五项检测((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丙肝抗体(抗-HCV)”。在《目录》“二、体检中心体检项目”将“艾滋病抗体(抗-HIV)”作为“免疫检查”体检项目列出。我们认为,《目录》将这两项在体检项目中列出,应附上相应限制性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因此,《目录》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如下限制:“除法律要求必须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或同意检测之外,不得检测受检者的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标志物和艾滋病病毒标志物。

 

三、建议《办法》第七章中增加相应罚则

在《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泄漏传染病人隐私的处罚做了如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办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应针对“体检机构违规操作” 设立相应的处罚条款,如规定:“擅自接受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体检要求检测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标志物和艾滋病病毒标志物的,将乙肝、丙肝、艾滋病病毒标志物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单位(或学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相关体检机构和责任人提出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执业活动,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办法》及相关材料的修改意见。请卫生部能够予以采纳,使其更加完善、合理。希望卫生部能够延续一直以来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关爱态度,使《办法》与卫生部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一致,全面规范体检机构,保护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三千万丙肝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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