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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个“无障碍推动日” 地铁站缺乏无障碍设施被告上法院
[来自:北京益仁平中心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2007年8月16日
2007年8月16日,北京迎来了首个“无障碍推动日”,就在这一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关于“地铁缺乏无障碍设施”的立案请求。由于北京市地铁站未采取无障碍措施,致使残疾人无法进入地铁,北京市民阮女士起诉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所购买的地铁车票,并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北京地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轮椅出行 地铁站遭阻碍
阮女士今年51岁,是一位退休职工。由于肢体残疾,她平时完全依赖轮椅行走。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阻碍,严重的妨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2007年8月15 日,阮女士坐轮椅来到地铁公主坟站,欲搭乘地铁去昌平。由于地铁站的各入口均未设置缘石坡道或坡道,也没有安装斜挂式或垂直式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阮女士的轮椅几经努力均无法到达地铁站台进入地铁车厢,无奈之中只得放弃出行计划。
这一遭遇不但使得阮女士的出行被迫取消,还使一直以来都对无障碍设施充满期待的阮女士感到心情非常沉重。阮女士认为,社会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是使得残疾人迈出平等、融入社会、服务国家的重要方式,而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方式,更应该提供无障碍设施,为广大残疾人的乘坐扫除阻碍提供便利。
依法起诉 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
阮女士了解到,为了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早在2001年就联合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提供无障碍设施,无形中剥夺了残疾人应有的乘坐地铁的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残疾人乘坐地铁的权利,阮女士委托了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律师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了法院。
“希望通过我的诉讼,使得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也提醒公共服务部门和公共交通部门,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落到实处,为明年即将在北京举办的第十三届残疾人奥运会作好准备。”阮女士这样说。
在诉状中,阮女士写道:“高楼,需安装电梯;街道,需设置路灯。任何人的权利实现和能力发挥都离不开社会的补偿条件。残疾人也同样需要社会提供的补偿条件,需要社会提供的无障碍设施,以迈出平等、融入社会、服务国家。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在诉状中,阮女士提出了两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购买的地铁车票款5
律师说法:无障碍设施改造是法定职责
据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律师介绍,“地铁经营公司作为地铁设施的实际运营管理者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按照《条例》规定对地铁线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是其法定职责。” 黎雄兵律师认为:《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和辅助性服务,给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方便和照顾;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黎律师还介绍,《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改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必须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认为,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同时,李律师还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使得残疾人受益,而且也为许多老年人、儿童、病弱人群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北京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城市之列,作为一个人均GDP已经达到世界中等发达水平的现代化城市,理应重视建设无障碍环境。
残疾者云:期待“无障碍”理念深入人心
“北京截瘫者之家”创办人文军是一位脊髓损伤导致高位截瘫坐轮椅多年的残疾人士,在北京生活了8年,由于长期为截瘫者提供康复场所,并且鼓励截瘫者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所以身边围绕着众多坐轮椅的残疾朋友。“我和我身边的许多残疾人朋友在出行方面都有和阮女士类似的苦恼,除了地铁之外,再比如公共汽车,虽然有无障碍装备,但是售票员宁愿帮忙把轮椅抬上去,也不愿意将无障碍设施打开,理由是太麻烦。”文军介绍。“新建的公共卫生间,尽管在入口设有残疾人专用坡道,但是对应的人行道却没有坡道,残疾人实际使用还是非常不方便,使得有无障碍设施的卫生间也无法起到真正的使用作用。”
“中国血友之家”的秘书长关涛,坐轮椅的历史有24年之久。关涛认为,相比外地的一些城市,北京的情况要稍微好一些,但问题也很多: “绝大多数商场的电梯都没有供坐轮椅朋友按的位置比较低的按钮,公共电话永远高高在上的拒绝残疾朋友使用,到饭店吃饭需要让服务员抬着轮椅上台阶才能勉强进去……”关涛认为,这些都给残疾人士,尤其是坐轮椅的残疾人士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一个人一生中可能不会有肢残,但肯定会老,人老了也可能需要轮椅的帮助。所以无障碍设施应该是我们每个人都会用到的,并不仅仅是残疾人。”。“无障碍,不仅仅是一种设施,更是一种理念,希望这种‘无障碍’的理念能够早日深入人心。”关涛说。
北京残联:每月16日为全市"无障碍推动日"
据新华网8月14日报道,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获悉,从2007年8月起,北京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障碍推动日"活动,确定今后每月16日为全市"无障碍推动日"。北京也是我国第一个启动无障碍推动日的城市。
作为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的举办地,北京市的无障碍建设近几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要求、办高水平有特色的残奥会目标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增强无障碍的社会意识,促进全社会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加快推动首都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北京市决定在今年8月16日开展首个"无障碍推动日"活动中,同时推出"关心无障碍,方便你我他"的主题口号,每月对一个行业或系统的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督促整改。
相关资料:无障碍建设
来源:中国残联官方网站
http://www.cdpf.org.cn/weiquan/wq0007.htm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
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六个方面
(1) 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 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的由来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quot;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我国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主要内容是:
(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美、日、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无障碍标准"的国家,其无障碍环境建设既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又已进入了科研与教育的领域;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的布局,又与建筑艺术协调统一,同时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了方便与安全,堪称世界一流水平。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1968年和1973年国会分别通过了建筑无障碍条例和康复法,提出了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实施无障碍设计。为了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美国许多高等院校建筑系,已专门设立无障碍设计技术课程,作为必须训练的一项基本功。现在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基本能做到无障碍建设,改造也能考虑无障碍,尤以残疾人居住的建筑最为突出,针对使用者的特殊要求,采取了更多措施,包括建筑设施的灵活调整等,以使残疾人通行安全和使用方便。
日本目前为残疾人、老年人增设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所制订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就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其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在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是按商业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在机场、电力火车站、电力火车以及道路等地方和设备,无障碍设施、服务也较为完善。
《香港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多次修订。香港对规定道路的无障碍要求是高的,乘轮椅者在规定的无障碍道路上要实现通行无阻。跨车行道的建筑物、交通信号与标志、地铁无障碍十分完善和发达。有关建筑物也做到无障碍设施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