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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制定和修订的三部法律将纵容、加剧对乙肝携带者

(2006-12-21 12:55:12)
分类: 乙肝

2006年制定和修订的三部法律将纵容、加剧

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2006年,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法律中,有三部法律与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息息相关,这三部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
令人震惊的是,在这三部法律的制定、修订,不但没有制定条款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反而制定了条款来限制、排斥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为乙肝歧视大开绿灯。如果这三部法律现有的文本最终被确认, 2006年对中国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来说将成为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年!
 
一、三部法律为就业领域乙肝歧视大开绿灯
1.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致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将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了解权,却没有任何限制,这将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毫无顾忌理直气壮地进行入职体检,使得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在现阶段大多数用人单位误解、排斥、歧视乙肝等病毒携带者的社会大背景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一旦知晓劳动者是乙肝等病原携带者,将根本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将会得不到遏制,而且会愈演愈烈。
显然,这一状况与2005年国家出台《公务员体录用体检标准》时所体现出的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精神存在巨大反差。而且,这一规定与国际上禁止、限制入职体检的做法,以及国际上普遍将乙肝、艾滋等病原携带信息作为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做法也相去甚远。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治愈前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业,这就从法律上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从业的正当权利,造成了制度化的歧视。并且传递一个错误的公共信息:日常接触传染乙肝。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肝、乙肝、丙肝等,其中只有甲肝和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并且有可能通过日常接触传播,而乙肝、丙肝则不会。卫生部 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而,乙肝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从业不会导致疾病传播,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毫无必要。
然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确笼统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业,而没有区分甲肝、戊肝和乙肝、丙肝,这就使得乙肝携带者无端地被当作甲肝、戊肝一样对待,从而失去了在公共场所从业的权利,由于该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非常宽泛,因而使得一个非常宽泛的就业领域对乙肝携带者关闭了大门。
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还将对公众传播这样一个信息:乙肝会通过公共场所的接触来传播。这无疑将会加剧社会上本已十分严重的对乙肝的误解和偏见,加剧社会认知对乙肝的恐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 (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这将剥夺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加工、餐饮业的正当权利,造成制度化的歧视,并将误导公众对乙肝“病从口入”的认知。
同上所述,“病毒性感肝炎”有多种,而只有甲肝和戊肝这两种是“消化道传染病”,将所有的病毒性肝炎统称为“消化道传染病”是常识性的错误。乙肝、丙肝和甲肝、戊肝的传播方式大不相同,不会通过饮食传播,因而对乙肝和丙肝不应像甲肝和戊肝一样来对待,对乙肝携带者在食品业和餐饮业从业进行限制是基于常识性认知错误上的,是对乙肝携带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还将对公众传播这样一个信息:乙肝会“病从口入”。这无疑将会加剧社会上本已十分严重的对乙肝的误解和偏见,加剧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心理。
 
二、三部法律制定、修订过程中体现出的问题
1.立法者缺乏基本的乙肝常识,因而导致很容易被误解和偏见所左右,想当然地对病毒性肝炎不加区分,把乙肝携带者也和甲肝、戊肝患者一样来限制;
2.立法者的观念中缺乏“乙肝歧视”的概念和反乙肝歧视的观念。社会上越来越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似乎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线,全社会越来越高的反乙肝歧视的呼声也没有被立法者所重视,在制定与乙肝携带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时,立法者将乙肝携带者的权益保护视同无物;
 
三、对立法者的建议
1.增强对社会问题的敏感性,通过立新法、修旧法,应该解决社会问题,而不应该加剧社会问题,也不应该解决了此问题却加剧了彼问题;
2.更新观念。对涉及到重大社会问题的卫生常识应该有足够的掌握;
3.开门立法。立法者百密难免一疏,只有通过开门立法,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才能使得新制定的法律或修改的法律更加周密、更加全面,避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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