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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对策建议
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多达一亿两千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近年来,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
根据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四川成都、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第一部分: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
一、乙肝医药广告刻意制造“乙肝威胁论”,散布“乙肝恐慌”。
二、国家行为的一些失误,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并严重误导了社会认知。
1.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时要强制检测报考者的乙肝标志物,并且规定要淘汰乙肝携带者,不允许他们担任公务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许多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尽管在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可以录用乙肝携带者,但是此前十多年错误做法的示范效应已经造成,其恶劣影响非常深远。
2.我国的一些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中,含有许多歧视性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做了许多不必要的限制,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同时还误导了社会认知。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错误地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及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的权利,同时给国人造成“乙肝病从口入”的错觉。又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错误地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及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权利,同时给国人造成“日常接触传染乙肝”的错觉。另外,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还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药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供水行业。许多省市还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当教师。
第二部分:政府和立法机关为消除歧视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和片面性
近年来,中国的政府和立法机关针对乙肝歧视现象采取了一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社会倡导效果和保护作用,但是,这些措施的力度相对较小,而且比较片面,仅仅使得乙肝歧视的现象在局部有所好转,并没有扼制乙肝歧视现象愈演愈烈。
一、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在其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这一规定太过抽象与空洞,何种情况应界定为“歧视”?“歧视”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
例如:在2005年河南乙肝携带者彭女士因招工不录取而状告招聘单位的案件中,法官就告诉彭女士,“尽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不得歧视’,但太抽象了,我们法官没有办法根据这个法律进行判决”。彭女士最后被法院判决败诉。
二、2003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除少数几个专业之外,可以录取乙肝携带者上大学,这使得乙肝携带者有可能被录取进入大学校门。但是,教育部却没有对“休学”和“退学”的行为做出规定,导致近年来乙肝携带者大学生被校方大规模强迫休学的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05年秋季,多达156名乙肝携带者大学生被新疆的两所大学强迫休学)。而且,对于研究生教育以及中、小学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教育部门没有制定保护性的规定。在这些领域,歧视的事件大量发生。
三、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可以录用乙肝携带者,在这个领域消除了歧视。但是,公务员录用领域仅仅是一个狭小的就业领域,对于企事业单位招工等更为广阔的就业领域,政府却没有做出任何保护性的规定。
四、面对歧视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未进行干预和表态。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大量的乙肝歧视事件,很多事件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但面对这些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却往往保持沉默,不进行有效干预,也不公开表明态度。例如对新疆19名学童被退学的事件,至今没有看到教育部和卫生部官员的公开评论。
第三部分:我们的建议
一、建议中国卫生部制定文件,禁止在就业和教育领域进行强制性的乙肝筛查,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
这一建议是借鉴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护的做法。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的法律,艾滋病标志物的检测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允许对艾滋病标志物进行强制筛查。对于乙肝标志物的检测,也应当制定“自愿检测”的原则,不应该允许就业场合和教育领域强制检测乙肝。
二、建议中国制定专门的乙肝防治和权益保护的法律。
2006年,中国制定了专门的艾滋病法律《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认为,中国也应该制定乙肝的专门法律,因为乙肝携带者占到了中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乙肝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建议中国卫生部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乙肝的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
对于艾滋病,中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例如国务院设立有“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卫生部设立有“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处”,可是政府却没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来负责乙肝的工作。
四、建议中国设立“全国爱肝日”,倡导全社会重视乙肝问题。
中国有“全国爱眼日”、“全国爱牙日”,同时,“世界艾滋病日”在中国也非常受重视,但是,却没有“全国爱肝日”。
五、国际国内医学专家共同研究制定权威的医学文件,从医学上明确界定应当如何对待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应当受到那些限制、不应当受到哪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