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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法官四处游说,既违法又违规

(2009-12-13 09:43:20)
标签:

张起淮

航空黑名单

厦航

朝阳法院

杂谈

分类: 心情随笔

航空黑名单案一审判决原告范后军败诉,就在宣判的当天上午,时隔不到半小时,朝阳法院就公然召开新闻发布会,演绎和诠释自己的判决。其实,欲盖弥彰,越描越黑。接着,主审法官,就成了新闻人物,四处乱窜。一会儿,北京电视台,一会儿中央电视台,嘉宾做的不遗余力,满头冒汗的反复解读着自己的判决如何如何正确,如何如何有理......这一切,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的!也是对当事人不公的!属于知法犯法!!

我国早在1954年,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就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随后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依旧沿用了上述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上诉、再审等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有三种情况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

一、原、被告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在这15日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

二、原、被告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十五日内上诉,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也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

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判决书在公告送达期限内,也属未生效。

因此,不管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朝阳法院法官的做法,都是与法相悖,与理不容的!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法官岂能公开演讲自己的判决如何正确呢?对于朝阳法院的这种低级错误,究其原因,我认为无非有二:一是,有法不依,胆大妄为;二是,另有隐情,钱财作怪。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因,那又能是谁?为何?要公然践踏法治的尊严呢?!

十分遗憾,此案本应彰显一下朝阳法院的先进表现和法官的优秀素质,可惜,不仅没有如此,反而在我七次书面致函,依法说理,摆事实讲道理的善意提醒后,还是作出了违背事实、于法无据的荒唐判决,这也将成为被历史永远吐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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