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指出下家航空公司要参照70万至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上家支付费用,该规定中的培训费70万至210万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航空公司对此也完全清楚和明白,但为何每次却在飞行员辞职时索要高出此数额几倍甚至数十倍的天价赔偿呢?我们只要仔细看看航空公司天价索赔的具体内容,就能清楚的发现:这些天文数字中的最大一笔竟然是所谓“航线带飞”的费用。
例如,南方航空公司在副机长潘齐提出辞职之时,就提出1244万的天价赔偿数额,成为中国飞行员辞职史上的索赔之最。此种漫天要价的行为,不但缺少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的真实可靠的证据,而且也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则、国际惯例、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而在其提出的1244万的赔偿数额中,占最大比重的当属989万余元的“航线带飞”费用。
何谓“航线带飞”呢?就是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旅客的过程中,“顺便”对飞行员进行培训,从而一方面为自身创造巨额利润,一方面又对飞行员进行了“培训”,可谓“省时省力”。然而航空公司如此行为,不但故意欺骗旅客,拿旅客的生命安全冒险,而且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以飞带训,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这就好比让驾校学员驾驶出租车提供公共运输服务,有谁敢乘坐这样的出租车呢?更何况是飞行在万里高空之上的飞机!其实对此,各国民航主管部门都作出了极其严格和明确的规定,绝对禁止以飞代训,即一边运营盈利一边载客培训;我国《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简称《121部》)121.451条 (c)款也早已明确规定:“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同样对此行为严格禁止。
但是,当前航空公司“航线带飞”的现象在业内已经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一些航空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行业规定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却无视航空运输安全这一最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航空公司竟然在飞行员辞职纠纷仲裁和诉讼中公然以“航线带飞”为由索要巨额赔偿,此数额成为中国飞行员辞职史上的索赔之最。
如果“航线带飞”行为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同或支持,就会出现飞行员飞行时间越长,在辞职时被索赔的金额越高的结果,就将会在无形中助长了航空公司的违法违规危机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航线带飞”一旦在司法和仲裁程序中得到认可和支持,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的程度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将是谁都无法想象和预料的。 因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漫天要价的荒谬主张不仅应不予支持,而且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航空公司“航线带飞”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可能使这种日益蔓延的“航线带飞”行为有所收敛并逐渐消失,也才能保证民航运输更加安全可靠。
中青报记者的这篇名为《千万索赔揭开航空飞行真相》的文章,正是对飞行员辞职中航空公司天价索赔的内幕的揭露,也是对航空公司违法、违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的揭露。这篇文章由分析天价索赔开始,据实报道了航空运输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令人深思,发人警醒!
千万索赔揭开航空飞行真相
2008-11-05
13:22:39
吴郁真 本报记者
刘冰
“我只是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得到我该得到的,没想到公司向我索要近乎天文数字的赔偿。”9月8日,南方航空新疆分公司的飞行员潘齐在结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仲裁后说。
这是新疆首例飞行员状告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案。
2008年6月,在南航新疆公司工作了近10年的飞行员潘齐以公司不遵守劳动法,拖欠工资、加班费,违约、违法安排超时飞行,未依约发放节油奖、住房货币补贴,未依法安排健康疗养等,要求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应发各类款项126万元。另申请与南航新疆分公司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
在9月8日的庭审中,南航新疆公司反诉潘齐,向他提出了1244万元的索赔,这些赔偿包括:航校培训费用、模拟机培训费用、1995年招飞费用、本场训练费用、其他各类培训费用、航线带飞成本费用等。
“飞行员辞职近几年已不是新鲜事,而其中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却是很多人关注的。”潘齐的代理律师、有着“中国航空业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起淮律师说。
根据当天庭审的情况和张起淮的介绍,在这种天价索赔的背后,有着飞行员这个特殊行业很多不为人知的隐情和航空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航线带飞符合规定吗
在这起航空公司向飞行员索赔的巨额赔偿中,最大额度就是989万余元的航线带飞费用。
按照南航新疆公司代理律师的解释:潘齐从航空学院毕业之后来到公司,公司把他从一个学员培养到副驾驶,一直到ATR机长,和后来改装为737的副驾驶,都是在公司的航班上完成的,他应该给公司支付在航线上由机长和备用副驾驶带领他完成这个过程的费用。也就是说,潘齐在公司工作的十年中飞行了近2000小时,平均每小时要给公司支付近4000多元的培训费,即航线带飞费用。
潘齐表示,自己确实有2000多小时的飞行,但这是他的工作时间。他说:“国家规定的培训只有两种:一是模拟飞行器训练;二是空载飞行器训练。而我飞行时都载有旅客,是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乘客的飞机严禁进行飞行员培训。”
按照潘齐的理解:他到公司工作十年,为公司创造了经济效益,他应该得到更多的奖励才是,怎么会反被公司巨额索赔?按照这样的推理,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越长,离开时被索赔得就会越多?
“如果这项索赔是合理的,就违反了民航局的规定,民航局的规定是不允许航线带飞的”。
飞行员疗养是自愿还是硬性规定
在潘齐向南航新疆公司提出否认申请中,潘出示的疗养资料只有两次:一次是他去了位于四川的航空疗养院,另一次是他拿了近4000元的餐票充当疗养费用在公司财务报了账。也就是说,在公司服务了十年,潘只享受了两次疗养。《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30天,并且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庭审中,南航新疆公司的代理人陈述:公司关于疗养的规定是人人皆知的,而由于部分飞行员想多飞,从而挣得更多的收入,公司便将疗养人性化了,即:不去疗养也可以,只要本人拿来消费的票据,公司便将疗养费用作为福利发给飞行员。
一名资深航医介绍说:“长年高空工作,飞行员的健康都受到一定的影响。他们在驾驶舱中遭受的紫外线辐射是座舱中乘客的27倍,飞行中一直开启的雷达的辐射也很严重。“航空公司都要求飞行员尽可能地高飞,因为在一定高度上既省油又提高速度、节约航材。但这样对人的身体损害也相对比较大。高空环境导致飞行员患上耳膜内陷、耳聋、脱发、失眠、抑郁、腰肌劳损、肠粘连等疾病的几率远高于其他人”。
“得不到相应的疗养,飞行员不能充分得到体能和精神的休养,如何能保证飞行的安全呢?”张起淮律师在庭审现场说。
超时飞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潘齐提供的加班和超时飞行记录中:2007年元旦、春节他都在加班飞行,按照《劳动合同法》他应该拿到飞行小时费的300%才对,而他的工资卡记录中却只有几百元的加班费,有的月份甚至没有。比如:2007年1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息日,潘齐飞了3天,共飞行10.29个小时,按照小时费200元每小时计算,当月盘起的加班费是6000元,而在1月的工资单中,潘领到的加班费是320元。
“超时飞行是家常便饭”,潘齐说。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中规定,连续7个日历日飞行后,必须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在《121部》中,更详细规定了每次值勤期的飞行时限和休息时限。“飞行十年,我的休息时间从来没有超过24小时,更不要说48小时了。”潘说。
记者看到一份研究中国民航安全隐患的报告,这个报告将“超时飞行”列为中国民航十大安全隐患之一。“按照民航局的规定,飞行员每天飞行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在7天内要有连续48小时的休息时间。这不仅是对飞行员身体的保护,更是公共安全的需要。”张起淮气愤地对记者说,“法律都对超时飞行明确说‘不’,《民用航空法》第77条中明确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那么,南航违法要求飞行员超时飞行的底气从何而来?”
那么,南航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明显违反《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是超时飞行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航空公司负责人以渎职犯罪论处;二是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譬如,可以参照强迫他人劳动的条款。”张律师分析说,“超时飞行会导致飞行员大脑皮层的反应减慢,这对飞机这种高精密集中操纵的工具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安全隐患。南航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科学。”
近年来,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冲突时有发生。为此,2005年原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并不禁止飞行员流动,而是要建立“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其他相关的说法还包括,招用其他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并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对本报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索要赔偿是合法的,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双方的权益,在保护飞行员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权益。在航空公司看来,公司培养一个飞行员不容易,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一旦飞行员离开,公司将受到惨重的损失。但关怀并不主张天价索赔,他认为“这很不实际”。
关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
相关新闻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6日10:05
亚心网
9月5日16时,在新疆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上,新疆首例飞行员状告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开庭审理。因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都需进一步核对,因此仲裁庭当日休庭,决定于9月8日开庭再审。
此案中,申诉人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员潘齐,被申诉人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开庭当日,
身穿航空制服的潘齐在家人的陪同下出现在仲裁庭上,来自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律师为其提供代理。当庭,张起淮律师共提出十一项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
张起淮律师提出,2006年9月30日,潘齐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潘齐尽职尽责,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职责,而南航新疆分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犯了潘齐的合法权益,包括拖欠发放工资、加班费;违约、违法安排超时飞行;未依约发放节油奖、住房货币补贴;未依法安排健康疗养等,要求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应发各类款项。另申请与南航新疆分公司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
在听取完申诉人的仲裁诉讼请求后,被诉人南航新疆分公司表示全部予以驳回,并提出反诉请求,但并未说明赔偿金额。
潘齐告诉记者,9月4日他已收到了对方送来的反诉请求书,反诉请求书中提出将向潘齐索赔1244万。据代理此案的张起淮律师介绍,这将是全国范围内航空公司向副驾驶员提出的最高赔偿额。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